1日/24小时
(1)吨税执照期满后24个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免征吨税。
2日/48小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工伤。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3日
(1)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 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3)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单”付款为3天。
(4)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5)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6)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 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
(7)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8)拒绝付款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5日
(1)备案类结算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 申请人。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 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9)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0日
(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 书。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货”付款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6)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5日
(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当事人不服诉讼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 记证件。
(6)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 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7)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 税款。
(8)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9)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 税。
(10)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1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
(12)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3)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14)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15)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 税务机关。
(1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7)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 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0日/1个月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 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6)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7)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 后办理。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0)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1)根据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2)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是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13)烟叶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14)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15)《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0日。
(1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0日/2个月
(1)汇兑、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 主动办理退汇。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首月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 10%。
(3)贷记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
(6)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7)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8)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9)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个月/90天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 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 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公示催告的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
(5)同一管辖范围内,持证人原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不同管辖范围时间相同)。
(6)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9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
(7)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8)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个月/180天/半年
(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5)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关税的,经海关总署的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关税,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6)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8)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9)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0)《外管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1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1年/12个月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 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起1 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工伤保险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 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坚定。
(6)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失业保险待遇的享有条件包括: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年。
(8)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9)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10)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1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1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普通为2年)。
(13)对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 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
(14)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2年/24个月
(1)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4)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3年/36个月
(1)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5)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6)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
(7)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 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8)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 追缴。
(9)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 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5年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等的折旧年限为5年。
(4)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 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
10年
(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3)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4)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未按期缴纳关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其他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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