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发展史 作者:葛剑雄 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 品牌方:天中未来(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并不是地球上唯一的、最早的人类发源地,却很早就成了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之一,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并且一直保持到今天,显然是有其必然原因的。中国历史人口变化和发展的特点,既反映了人类发展过程中的共同规律,也显示了中国历史时期各种因素的独特作用。
第一节 地理条件在人类的早期及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地理环境对人类的生存和进步起着很大的作用,有时往往是决定性的作用。在人类适应和利用自然条件的能力很弱时,总是要趋利避害,寻求最适宜的环境,这从大量古文化遗址的位置和分布可以得到证明。
中国的大部分处于北温带,西部有高原阻隔,东南面临太平洋,受季风影响,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最近二三千年来的气温虽然有过多次升降,但年平均温度的变化幅度不超过正负2摄氏度。中国东部的第一台阶有广阔的平原和众多的河流,土地肥沃疏松,水源丰富,便于生活及生产用水,也利于交通运输。平原周围的山地一般不超过海拔1000米,容易穿越;在生产力有所提高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加以开发。这一部分容纳了中国的大部分人口,早就形成了人口相当稠密的地区。中部的第二台阶也有相当数量的盆地和河谷平原,形成良好的开发条件。在这些地区还有埋藏不深、易于开采的铜、铁、锡等矿藏,为武器、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的制造提供了原料。茂密的原始植被和丰富的森林资源是燃料和建筑材料的可靠来源。西部第三台阶地势高寒,地形复杂,自然条件很差,仅其中一些河谷、盆地、绿洲具有相对有利的条件,可以供养数量有限的人口。
这样的自然环境为农业生产准备了充分的条件。因而在明清以前相当长的时期中,就整体而言,并不存在耕地不足或自然资源枯竭的问题。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能够养活的人口也逐渐增加,不存在人口过剩的危险。直到19世纪中叶,人口已超过4亿,耕地开垦殆尽,人口已接近相对饱和,但这些人口还是完全依靠中国自己生产的粮食供养的。
中国的地理条件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对人口的发展起着消极作用。平原、河谷等适宜农耕的地区占总面积的比例并不高,可耕地有限。在人口压力增加时,不得不开垦坡地和丘陵,甚至高山陡坡,于是只能大量砍伐森林,破坏原始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由于耕地有限,一些开发时间早、发达程度高的地区如西汉的关东、隋唐的关中、明清的江南较早出现了人口相对饱和的现象。而且也使人口与耕地的矛盾尖锐,土地问题早就成为中国社会动乱的根源之一。华北平原是由黄土冲积而成,较世界上多数冲积平原贫瘠。黄土高原面积很大,易受冲蚀,一旦表面植被受到破坏就很难再恢复,水土流失会越来越严重。后果之一是黄河泥沙量极大,经常决溢改道,形成历史上经常发生、影响巨大的灾害。季风气候经常造成降水不均、不适时,形成水旱灾害。历史上小范围的灾害几乎年年出现,大范围的、持续的水旱灾也相当频繁,每次都使一定数量的人口死亡,或者造成物质财富的破坏,使人口的增长率降低。其中持续的旱灾对人口的影响最大。此外,蝗灾、瘟疫(流行病、传染病)也常常造成大量人口死亡。地震、雹灾、风灾、霜冻,以及其他虫灾等的破坏作用相对要小些。自然灾害的大面积、持续发生是历史上几次大规模的人口下降的一项重要因素。
中国的天然资源虽然不算缺乏,但与庞大的人口总数相比就显得并不丰富,目前多数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在世界上已属中下水平。实际上,由于中国的人口早已占全世界人口的很大比例,这种情况早已存在,只是在农业社会中矛盾还不突出而已。中国这块土地累计供养过的人口数量大大超过其他地区,像木材、铜、锡、铁、银等物资的消耗量也大大超过了其他地区。在人口总量不高的情况下,资源不足的影响还不明显;但当人口超过4亿,并且开始发展近代工业的时候,这就成了一个主要的制约因素。在不能控制或降低人口总数的情况下,只能付出降低生活水准的代价。
第二节 农业生产人口的生产和增殖离不开农牧业的发展,人口的规模必然与农牧业所能提供的食物数量相适应。从中国古代人口的食物结构看,绝大多数人纯以谷物和蔬菜为生,肉类消耗有限。粮食历来都是自给的,输入和输出即便有,也少到可以忽略不计。限于条件,粮食的储存时间不能过长,所以无法进行长期调节。另一方面,一定的人口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粮食数量也是稳定的。尽管在较短的时间内,可能由于部分人勒紧裤带而减少消费,或者由于一部分人暴食而增加用量;但前者无法持久,后者更不可能成为普遍现象。除了人为破坏或天灾毁坏外,额外消耗粮食较多的项目是酿酒。某些局部地区曾因酿酒过多造成粮食紧缺,粮价上涨。但是酿酒一般是利用多余的粮食,与总数相比,消耗量是有限的。而且在粮食歉收或供应不足时,统治者往往会禁止酿酒。因此粮食产量与人口数量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人口的增长超过了粮食可供的限度,必然出现粮食短缺,导致粮价上涨,人民缺粮挨饿,直接引起人口减少,间接导致部分人因缺乏必要的营养而缩短寿命以及出生率的降低。反之,如果粮食生产过多,超过了人口的需要,也会使粮价下跌,谷贱伤农,农民在遭受损失之后必然减少生产,或者使部分农民*而实际上减少了生产。无论出现哪一种情况,经过一段时间,两者之间又会趋于平衡。
中国的农业生产开始得很早,在原始社会的文化遗址中已广泛发现农作物的生产和储存的证据。农业社会的形成为人口提供了稳定的食物来源,也为人口的稳定增长准备了条件。由于原始农业生产工具简单,除了种子、劳动力之外几乎不需要更多的投资,在耕地充裕的情况下可以不断扩大。同时古代的一般人民除了粮食以外的生活资料也十分简单。所以粮食的增产必然促使人口增殖,而人力的增加反过来又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但这种循环发展必然导致耕地不足,因此需要不断扩大耕地,其结果是残存的牧业收缩以致最后被消灭。先秦时黄河中游地区还有相当发达的牧业,不少地方是半农半牧,甚至以畜牧著称。但到秦汉时,形成产业的畜牧业几乎已不再存在,这一带成了单一的农业区。东汉以后,随着北方游牧民族的进入和农业人口的减少,半农半牧或以牧为主的生产形式才重新出现,但到盛唐时又恢复成了单一的农业区。到了清代中后期,黄河中下游的土地已经无法供养不断膨胀的人口,本地的耕地早已没有扩展的余地,于是大批农民涌向河套和内蒙古南部开垦,进一步压缩牧业。
扩大耕地的另一个办法是开垦荒地,但条件却越来越差,由平原、河谷转入丘陵地带甚至山区,还大量围垦湖沼江河。这一过程的近期效果是耕地扩大、粮食增产、人口繁殖,但长远的后果却往往相反。秦汉时对黄河中游的移民和开垦,宋代以来南方的围湖造田,18世纪以后对长江中下游丘陵山区的盲目开垦,都曾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江河淤塞,减弱了宣泄调节的能力,以致洪涝频繁,这方面的记载和论述不胜枚举。
单一的、密集的粮食生产在自然灾害面前回旋的余地很小,一遇天灾往往造成大量人口因缺粮而死亡。这还使人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增大,人口流动太少,不利于经济和文化的交流,也不利于人口的合理分布。单一的农业生产和众多的人口也必然破坏森林和天然植被。中国古代虽有植树的传统,却没有造林的习惯,植树一般仅限于美化环境和获得果品及燃料。相反,随着开垦耕地、建筑房屋、制造器具、充当燃料以及为死者提供棺木的需求不断增加,砍伐森林的面积越来越大,森林覆盖率不断下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统治者建造宫殿、陵墓、寺庙所耗用的木材数量更大大超过他们的人口比例,加剧了森林的破坏。
增产粮食的另一途径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这一般必须通过改善排灌条件,改良耕作方法和农具,采用新品种、新作物,增施肥料,防治病虫害等方法来实现。例如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铁器农具的普遍使用,牛耕或畜耕的推广,耕作制度的改善,早熟抗病品种的采用,两熟制的扩大,甘薯、玉米、花生、土豆等高产耐旱作物的引种等都曾大大提高了粮食产量,从而使人口有了新的增加。
扩大耕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并不相互排斥。但在小农经济条件下,一般说来,扩大耕地,尤其是垦复抛荒地或采用原始方法开垦处女地投资少、风险小,容易收效,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往往需要技术、资金或集体力量,不易收效。加上小农传统的保守思想,农民非目睹显著效果,或者出于天灾及官府压力无可奈何,绝不愿轻易改变耕作方法或采用新作物、新品种,所以在人口压力及土地矛盾不突出的时期或地区往往采取前者,反之则只能依靠后者。
中国人口史上的几个发展阶段当然不能单纯用农业因素来解释,但几次大的突破不能不说是粮食增产的直接结果。战国至西汉的农业进步,如牛耕与铁制农具的运用和普及,使西汉末年的粮食产量足以供养6000万人口。宋代突破1亿人口无疑得益于南方农业的开发和水稻新品种的推广。明清时期耕地面积的扩大和新作物的普及终于满足了4亿多人民的食粮。天灾、动乱、战争等因素可以破坏农业生产,从而推迟人口高峰的到来,但任何人口奇迹的出现只能建立在农业生产大发展的基础上。
第三节 战争战争对人口的影响最明显的是直接*伤,造成死亡或残疾。古代一些战争的规模很大,死人很多,持续不断的战争更是如此。例如,战国后期至秦统一,见于记载的死亡人数至少有三四百万人。有人曾据《史记》的记载作过统计,秦国自献公二十一年(前364年)至始皇十三年(前234年)斩敌兵首级计170余万。一次死数十万人的战争在历史上屡见不鲜。但是在只有原始武器或冷兵器的时代,*伤能力比拥有现代武器时要小得多,因为当时无论一方拥有多大的优势,总要受到体力和*伤范围的限制。直接伤亡仅仅是战争对人口影响的一方面,或者说只是较次要的一面。
士兵的主要来源是农民。青壮从军,老弱妇孺下田;加上畜力往往被征调,史书中一次动用数万头牛马的记载并不少见;必然影响农业生产。正如西汉的《盐铁论·散不足》篇中所说的“一马伏枥,当中家六口之食,亡丁男一人之事”;畜力和人力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士兵从粮食的生产者变成消耗者,使本来就有限的商品粮更加紧张。战场或军队的驻地往往距粮食产地很远,又需要大量人力、畜力从事运输,有时沿途的消耗比运达数量要高好几倍。关于这一点,现代人一般不易想象得到,其实却是一项极大的耗费。北宋的科学家沈括在《梦溪笔谈》中作过一番颇为精确的计算:
人负米六斗,卒自携五日干粮,人饷一卒,一去可十八日(米六斗,人食日二升,二人食之,十八日尽);若计复回,只可进九日。二人饷一卒,一去可十六日(米一石二斗,三人食日六升,八日,则一夫所负已尽,给六日粮遣回,后十八日,二人食日四升并粮)。若计复回,止可进十三日(前八日日食六升,后五日并回程,日食四升并粮)。三人饷一卒,一去可三十一日(米一石八斗,前六日半四人食日八升,减一夫,给四日粮;十七日三人食日六升,又减一夫,给九日粮;后十八日,二人食日四升并粮)。计复回止可进十六日(前六日半日食八升,中七日日食六升,后十一日并回程日食四升并粮)。三人饷一卒,极矣。若兴师十万,辎重三之一,止得驻战之卒七万人,已用三十万人运粮,此外难复加矣。(放回运夫须有援卒,缘运行死亡疾病,人数稍减,且以所减之食,准援卒所费。)……若以畜乘运之,则驼负三石,马、骡一石五斗,驴一石,比之人运,虽负多而费寡,然刍牧不时,畜多瘦死,则并所负弃之,较之人负,利害相半。
即使根据这样非常理想的安排,要出动14万战斗部队(另配上7万后勤辎重),也必须有60万人运粮,全部行动时间不得超过31天。以每天行军40公里计(这大概已接近连续行军加战斗行动的极限了),活动半径不能超过600公里。这同中国历史上的一些大战比起来,实在有点微不足道了。秦朝的军事行动北至河套,南至珠江流域,而主要的粮食供应地是黄河下游地区。可见“千里负担馈饷,率十余钟致一石”[插图]的说法并无任何夸大的成分。汉代的军队不止一次到达蒙古高原的西部和中亚的费尔干纳盆地,主要的粮食来源依然是黄河下游的关东。唐朝的主要粮食供应地已逐步南移至江淮平原和江南,但对北方和西北的征伐更远逾汉代。至于作战人员超过14万人的战役,这在历史上也是屡见不鲜的。
军人和运粮民工大多是青壮年男子,他们长期离家必然会使配偶减少生育机会。即使是未婚男子,也会使相应的女子推迟婚龄或缺少配偶,同样降低了生育率。这些男子的死亡意味着他们的配偶生育的终止或暂停,同时使他们的老人、儿童家属因缺少赡养而死亡或者缩短寿命。他们本人意外死亡的增加以及平均寿命的缩短则更在情理之中。
战争必然造成物质破坏,如毁坏粮食、财物、建筑物、森林、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如决堤制造人为的水灾,不仅直接造成生命和财产的损失,而且会对农业生产、交通、水系带来长期影响。战争中烧毁的木材往往远远超过天然森林每年正常的蓄积量,战后必将导致新的砍伐,一次次战争使中国的森林覆盖率越来越低。
战争期间由于死亡的人畜得不到及时处理,往往导致瘟疫流行,增加新的死亡。战争期间如果同时发生自然灾害,后果就更不堪设想。由于行政机构解体、交通受阻,缺乏必要的物资和人力以及统治者无暇旁顾等原因,灾民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济,灾情得不到及时的控制,造成比平时严重得多的损失。而在缺粮的条件下,俘虏和平民生存的希望就更小。因为战争的双方为了保存实力,减少争夺仅有的一点粮食的对象,往往将占领区内的俘虏或者平民大批地甚至全部屠*。如秦汉之际、两汉之际、十六国时期、唐末五代时期的战争中都曾出现大规模的集体屠*,将领及统治者的残酷固然难逃罪责,严重缺粮也是原因之一。
战争因其性质不同对人口破坏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一般说来,游牧民族掠夺性的战争对平民*戮较多,异族入侵的初期因缺乏长期统治的准备以及民族感情的对立而多用屠*手段。相反,统一战争,尤其在其后期,胜利一方为了自身的长远利益,对平民和俘虏多加保全,破坏程度较轻。蒙古进入中原灭金和西夏的过程中实行残酷的屠*和掠夺,而以后元朝在灭南宋时就比较注意保持社会的安定和保全生命财产,就是很好的例证。被侵略而保守乡土的一方一般不会主动制造破坏,但在完全绝望时也会采取自*性质的行动。
第四节 政治制度中国的传统思想,无论是儒、法、墨、道各家,一般都主张增殖人口,仅在具体方法或积极程度上有所不同。在明代以前,即使有个别学者看到了人口增长过快的危害,也还没有想到要人为地减少人口。到了明清时代,某些地区的人口压力已经相当严重,有人已经提出了“人口过剩”的概念。清人汪士铎(1820—1889年)更大声疾呼“人多为害”,提出了一套人为减少人口、降低出生率的激烈而残酷的措施。[插图]但像汪士铎这样的意见是极个别的,这种灭绝人性的主张不会为社会所接受,更没有为统治者所重视。在清朝的皇帝中只有康熙注意到了人口增加过快过多引起的问题,但他所采取的措施还是促进农业开发,而不是限制人口。可以说从春秋战国到清朝末年,大小政权的统治者在主观上都是鼓励人口增殖的。
1 法令、政策
历代统治者为此而实行的法令和措施主要有:
(1)鼓励早婚,限制及惩处晚婚。战国时,越王勾践为了迅速增加人口,曾规定国民凡男二十岁、女十七岁不嫁娶的,父母要受处罚,如果说这还只是非常时期的权宜之计,那么到西汉惠帝六年(前189年)就形成了法令:女子年龄在十七岁以上三十岁以下而不嫁的,按五倍征收算赋(人头税之一)。西晋武帝规定:女子年满十七岁父母还不嫁者,由官府配婚。北齐后主竟下令将“杂户”中二十岁以下、十四岁以上的未嫁女子统统集中起来配婚,家长敢隐匿就处死。北周建德三年(574年)又曾将男女的法定婚龄分别降至十五岁和十三岁。唐朝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和北宋天圣年间也曾作出过同样的规定。自南宋至清代的法定婚龄是男十六岁、女十四岁。
(2)赋税方面给予优待,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补助。如对刚生育子女的家庭免除一定的劳役或兵役,对有子女或多子女的家庭免除一些赋税,或者对刚生孩子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安置流亡。采取分配土地、给予借贷粮食和生产工具、免予追究原欠赋税、取消奴婢或罪犯身份、发放安家费迁入规定地区等各种方法使流民重新编入户籍。这样做虽然并不直接增加人口,但由于流民生活状况得到改善,人口增长率也必然随之提高。在动乱结束之后或王朝初期,由于人口锐减、经济凋敝,统治者急于恢复,较多采用此类政策。而在人口相对饱和或土地矛盾尖锐的情况下,这类政策就不再实行或者名存实亡。
(4)优待老人。规定一定年龄以上的老人不再承担赋役或赋税,一定年龄以上的老人能领取若干物质补助,或者给予一定的社会地位以示尊重。但除了免除劳役一条具体实行以外,其他优待措施的年龄标准一般是八十以上,甚至九十以上,往往形同虚设,实际能享受到的极少。
(5)禁止*婴。早在汉代,有的地方官已经采取了严厉措施,严禁*婴,甚至规定与*人同罪。但从这些地方官的事迹专门列入传记看,这样的做法还只是极个别的。以后这样的禁令常见于记载,如宋代曾多次制定法令严禁民间“生子弃*”,高宗时甚至还规定“*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徒刑编置”。尽管不能说这些法令毫无作用,但*婴现象过于普遍,又有其复杂的社会和经济原因,所以一直不能有效地禁止,直到近代依然如此。
但是另一方面,统治者又会采取相反的措施,因而在实际上抵消了这些对人口增长多少有些积极意义的法令和规定。如从皇帝到大小官僚普遍多妻,使不少男性平民找不到配偶,更谈不上早婚。西晋泰始九年(273年)为了在百姓中挑选宫女,竟下令全国停止婚嫁。[插图]类似的举措历来并不少见。不过对人口再生产影响最大的还是赋税制度和刑法制度。
2 赋役制度
赋役制度对户籍登记的影响前面已经提到,但这只是名义人口的减少,并不影响到实际人口,因为尽管这些人口没有载入户籍,但实际上还是存在的。但赋税制度的另一些规定就直接关系到人口的实际增长。例如赋税的征收有时是以人为单位的,而且起征的年龄很低,像汉武帝时曾将人头税的起征年龄从七岁提前到三岁。对大多数生活水准很低的农民来说,如果不是灾年,增加一个婴幼儿的物质需要还是能够维持的,但如果同时要增纳赋税,尤其是要用货币交纳就很难筹措,往往因承受不了这一负担,索性在婴儿一生下来就*死或抛弃。在以户为单位征收赋税的情况下,贫民子女为了避免增加新户又常常推迟婚期。历代的贵族、官僚、科举出身者都享有形式不同的免除赋税的优待。如六朝的士族编入“黄籍”,不仅可以免除自身的赋役,还可以荫庇他人为“荫户”;唐代的“不课户”、宋元的“形势户”及明清的“绅户”都享有优免特权。这类优免对象有时达到很高的比例,如唐朝的不课户、不课口在天宝十四年(755年)分别占总户、口数的40%及85%,而到乾元三年(760年)已达到61%及86%。当然在不课户、不课口中的确包括了那些不具备承担赋税条件的人口如老人、儿童、妇女、奴婢、残疾等以及全部由这些人口构成的家庭,但从前后二项数字对比可以看出这些条件并非主要因素。由于国家对赋役总的需求不会减少,享受优免的户增加了,加在一般民户头上的负担就更重了,因此必定会有更多的人寻求隐匿户口,逃避赋税,形成恶性循环。
历代都有不少人户为了逃避赋役而成为隐匿户或者实际上的流民,这些处于非法状态的人口情况并不相同:一部分人的生活与其他百姓并无不同,只是转而承担了对地主官僚的义务。但也有一部分人经常处于颠沛流离之中,这部分人口的正常增长率必然受到影响。
秦汉以来的赋役包括兵役和劳役,每个适龄、身体正常而又不享受免役特权的男子都必须有一段时间离家服役,地点包括首都、边疆等远离家乡的地方,但路途时间不计。如果这些男子已婚,他们的配偶必然有一段时间要停止性生活;如果这些男子未婚,其婚龄也必定要推迟;这两种情况都起了降低生育率的作用。宋代以后,以钱代役流行,至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和清朝“摊丁入地”,加上明清时兵民分户,才最终消除了这一不利因素。
对僧尼的优待也会对人口发展起消极作用。因僧尼不得生育,又不服役,当僧尼的人越多,人口增长率越低,服役的人也越少。当然正常社会中的僧尼人数毕竟有限,其影响可以不予考虑。但有时统治者崇信佛教,广建寺庙,对僧尼给予各种优待和特权,而平民的赋役又极其繁重时,就会吸引大批平民或真或假地出家,僧尼人数猛增。如北魏正光(520—525年)以后,“天下多虞,王役尤甚,于是所在编民,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以致境内有“僧尼大众二百万矣,其寺三万有余”。北齐时,仅邺城就有4000座庙宇、8万僧尼。北周武帝废佛时,就有4万所寺庙改为住宅,还俗僧尼300万人。而当时北周境内的户口总数不过360万户、900万口。唐武宗会昌五年(845年)并省天下佛寺,还俗的僧民有26万,收充赋税对象的寺庙奴婢有15万人。
3 刑法制度
古代的刑法制度对人口发展所起的作用,消极的要大于积极的,早期尤其如此。当然这些刑法制度也惩处了各种刑事罪犯,对维持人伦道德,稳定社会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这无疑有利于人口增长。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平民的刑罚既严又滥,法外施刑相当普遍。官僚地主则非但享有豁免,而且实际上拥有行刑特权。
这些刑罚及其对人口的影响主要有:
(1)死刑。直接减少人口,间接造成配偶停止或中止生育,老幼失去赡养。
(2)肉刑(广义的)。造成肢体或器官的伤残、肉体的损伤或痛苦,缩短寿命,增加死亡率。其中的宫刑,又称腐刑,即将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则以外力使其子宫脱垂从而丧失生殖能力,这些都直接减少了生育率。这种刑罚在秦汉时还相当普通,据说秦始皇时割下的睾丸堆积如山。汉代还可以以此代替死刑。以后只是作为一种罕用的刑罚,极少使用。但皇宫、陵墓以及亲王、皇族的府邸中都任用宦官,经常保持着上万丧失生殖能力的男子。明清时一些贫民迫于生计,竟主动将子弟阉割,以求补入宦官,数量经常是招收人数的很多倍。
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五代末的南汉王刘鋹称士人为门外人,不得参与国事,凡要使用的先加以阉割,所以国内宦者有近2万之多。
(3)监禁及徒刑(包括强制劳役)。由于监狱、流放地及劳作场所生存条件恶劣,死亡率必定很高,同时也影响这些人配偶的生育率。
历代死刑及其他刑罚的判处数量及其占总人口的比例大多已难以查考。但这种数据的意义并不太大,因为实际上法外施刑的情况相当严重,造成的影响更难以估计。例如笞刑,即用竹板或荆条打臀部、大腿或脊背,这是从汉代到清末最普通的也是最轻的刑罚,可是却常常会把人打死。因此从汉景帝开始就作过各种限制性的规定,如板子多长多宽,中间要去节削平,只准打在臀部,打的过程中不许换人。有的皇帝还派人带了标准的板子到各地检查比较。不能说这些皇帝都是装模作样,可是他们却永远无法规定打手可用多大的力量,也无法测定挨打者有多大的承受力。所以明朝某衙门招收打手的测验项目是,在砖头上铺上薄纸,要使用标准板子在规定的数目中将砖头打得粉碎,却不能把纸打破;这些合格的打手日后如何执法可想而知。
至于地主对佃农、主人对奴婢、家族对其成员施加刑罚以至处死,直到清末,在事实上大多还是不受法律追究的。而对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以及人民反抗暴动这类“谋反大逆”案件大事株连,滥*无辜,夷三族、九族,一次*数千甚至数万人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的。
第五节 传统思想和习惯影响家庭是中国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的延续受到高度重视,所以儒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格言集中反映了这样的观念,成为人们遵奉的信条,至今还影响不小。这一观念一般起着鼓励早婚、早育、多育的作用。尤其是有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的家族和家庭,视子孙的繁衍为头等大事,会充分利用自己政治、经济、社会上的优势来达到这一目的。即使是平民百姓或贫穷家庭也会想出各种办法。如为了避免儿子成年后无力娶妻,在幼年时就领养“童养媳”;为节省婚嫁费用,实行“换亲”,即以一子一女配与对方一女一子,彼此收支相抵;甚至出现“借妻生子”、一妻多夫的现象;至于求神问卜,用各种迷信手段择妻求后,就更为普遍,几乎无处不有,无时不有。
正因为“有后”被看作一个正常家庭的基本条件,更不用说一个有地位的、兴旺发达的家庭,所以到了该“有后”的时候还“无后”,不仅会使一个家庭面临断绝的危险,而且将遭受社会和舆论的巨大压力。即使本人与家属的行为无瑕可击,人们也会从他们的祖宗或“前世”寻找原因。在医学知识有限的情况下,人们一般都把不能生育的责任归之于妇女,使妇女蒙受更大的不幸。至迟在秦汉时,儒家的经典已把“无子”列为“七去”(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之一。从唐朝开始已经成为法律,规定“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而“无子”被列为第一种。这一条文直到清朝的法律还保存着。虽然《唐律疏义》对“无子”的具体解释是妻子年满五十未生子又无妾生子,但实际上并不受这一解释的限制。就是唐朝的张籍在一首诗中写道:“十载来夫家,闺门无瑕疵。薄命不生子,古制有分离。”这位妇女结婚十年已经面临“分离”,看来大多是等不到五十岁的。也有对男子施加压力的,费孝通《生育制度》中记有一例:在云南呈贡的一个村子里每年有一个聚会,凡是结了婚不生孩子的要罚酒敬神,若是罚了还不生效力,就得把不尽责的男子按在地下打屁股。[插图]这虽是20世纪40年代记录的,应是当地一种古老的习俗。这恐怕只是边远地区的特殊现象,在长期盛行男尊女卑的中原地区,男子不至于受这样的刑罚。
由于“后”只指男性后裔,因而对人口增长也起了相反的作用:对衣食无忧的官僚地主或富人来说,“无后”当然是纳妾多妻的最好理由,但这样做的结果最多只是提高了他们自己家庭的出生率,对整个社会来说只会起降低平均生育率的作用(详见下述)。不可能养活太多子女的贫民则采取*女婴的办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养活已有的男婴,或者可以继续生育直到获得男婴为止。
总之,传统思想和习惯势力虽然一般起了促进人口增殖的作用,但也产生了负效应。有的做法则毫无用处,甚至相反减少了社会的总生育量,如对于一个不能过性生活的男子来说,拥有的妻子越多(无论是同时还是先后),浪费的生育能力越大;即使像呈贡县那样打他的屁股也是于事无补的。
一些迷信习俗、宗族观念和社会习惯势力对人口发展的影响更直接地反映在人口再生产方面,这些将在下面具体讨论。
历史上在今天的中国境内的人口迁移相当频繁,数量也比较大,这将在有关章节中专门论述。中国外部人口的移入和内部人口的迁出,尽管在某些时期或地区绝对数量并不少,但与当时的总人口相比就显得非常有限,因此对中国人口数量的变化影响不大,更多的还是文化、经济、民族方面的交流和融合。
上述这些因素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共同起作用的。2000多年来中国人口的变化和发展就是这些因素的合力的结果。就局部时间、地区而言,必然还有不少这里没有提到的特殊因素在起作用,在具体分析时同样应该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