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旧事写的是什么时代,城南旧事写的是什么故事

首页 > 书籍文档 > 作者:YD1662023-06-26 01:32:13

作者:袁琳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1237

《城南旧事》是我国台湾作家林海音的代表作,书中的故事背景是在20世纪20年代末的北京城南,作者通过描写主人公英子童年时期的生活,展现了成人世界里的悲欢离合、喜怒哀乐。书中的城南发生了很多故事,本文今天就要和大家聊聊一件发生在其中的盗窃案。

《我们看海去》是《城南旧事》里的第二个故事,主要通过英子的视角,讲述了一个年轻小偷的故事:英子有次捡皮球,走进胡同附近的空草地,偶遇一个年轻人。年轻人与母亲、弟弟三人相依为命,他为了养家糊口、供弟弟读书,做了小偷。英子隐约感觉出了对方的身份,却在感情上无法判断年轻人是好人还是坏人。一天,英子在年轻人藏东西的空草地上捡到了一个小铜佛,被便衣警察遇到,便衣警察从英子口中问出了她捡铜佛的地方,然后通过调查,抓到了年轻人。英子看到年轻人被警察绑走时,依在妈妈身边,此时,她很想哭。

一、年轻人偷盗他人财物涉嫌盗窃罪

英子捡皮球时,在空草地第一次碰到了长相憨厚老实的年轻人,两人聊了会儿天就告别了。后来,英子在放学回家时发现,胡同里有户人家门口围着很多人。

……胡同里的第三家,是所大房子,平常大门关得严严的,今天却难得地敞开了,门口围着许多人,巡警也来了,不知道是什么事。但是我下午还要上学,不能挤进人堆里去看,赶快跑回家来。

宋妈正在气喘吁吁地跟妈讲什么,妈惊奇地瞪着眼听,又摇头,又啧啧。

“这回可大发了,一共偷了三十件,八成是昨天天好拿出来晒衣服,让贼给瞄上了。”

如果你看过完整的故事,便会知道偷这户人家东西的人正是英子遇到的那个年轻人。不管年轻人出于什么意图偷东西,他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偷盗行为, 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益,因此他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盗窃罪是一个典型的财产型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小说文字的描述来看,年轻人选择的偷盗对象是个大户人家,盗窃物件数量也比较多,如果价值金额较大,年轻人的行为便构成盗窃罪。

二、收赃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胡同里有大户人家被偷之后,英子回家和妈妈有了如下对话。

我忍不住又问妈:

“妈,贼偷了东西,他放在哪儿呢?”

“把那些东西卖给专收贼赃的人。”

“ 收贼赃的人什么样儿?”

“人都是一个样儿,谁脑门子上也没刻着哪个是贼,哪个又不是。”

“所以我不明白!”我心里正在纳闷儿一件事。

妈妈在和英子的对话中提到了“专收贼赃的人”。我们知道年轻人偷东西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专收贼赃的人”是否也涉嫌犯罪呢?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有一个罪名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取得的财物都是赃物,如果明知道是赃物还收购的话,购买赃物的人就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了,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警察抓到了年轻人,人赃并获,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审判。

读完本文,我们知道了财产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生活在法治社会中,我们要严格遵守宪法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做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事情,否则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20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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