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社会等级制度,唐朝平民等级划分

首页 > 书籍文档 > 作者:YD1662024-01-06 18:48:02

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

——《唐律疏议·斗讼》

(1)体现了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的定罪量刑原则。良人减免处罚,贱民加重处罚。具体而言:①部曲殴伤良人的,比照凡人殴伤加一等处刑;②奴婢殴伤良人的,比照凡人殴伤加二等处刑;③奴婢殴打良人致其肢体损害及瞎一只眼睛的,处绞刑,致使良人死亡的,处新刑;④良人殴伤*部曲的,比照凡人减一等处刑,殴伤*奴婢的,比照凡人减二等处刑;⑤故意*死部曲的,处绞刑,故意*死奴婢的,处流刑 3000 里。

(2)通过该原则我们能看出来,良人身份高于贱民,就贱民而言,也有高低之分。封建等级秩序分明,良贱相犯同罪异罚,表明唐律以法律形式维护封建等级秩序,也体现了唐律高超的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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