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1日,是我们的光棍节,也是购物节,央行和银保监会修改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办法中最大的变化是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之前的这个期限是不超过1年,相当于减少了一半。
这对于特殊的行业、借票据融资的企业还是有很大的影响,还好在给了一定的宽限期,但是几个月的宽限期,也并不长,对于严重依赖票据融资的企业来说,压力不小,需要调整融资结构,要不然资金链很容易断。
企业在调整融资结构的时候,反向保理其实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01买方用票据支付还是赊销的原因有哪些
买方用票据支付还是用赊销进行结算由什么决定的呢?虽然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个:
1、买方地位相对不那么强势;企业在交易中的强弱势地位,不仅决定着合同条款,还决定着结算方式。包括是采取票据,还是采取赊销,还是现金、还是预付、还是信用证、、强弱势地位,主要是稀缺构成的,当货物稀缺的时候,就是卖方强势,当货物多的时候,买方就强势。也有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这除了跟行业相关外,跟企业大小也相关。买方向卖方用票据进行支付,一般是交易中不是那么强势。如果强势,自己又不缺钱,一般采取赊销的形式比较多。
2、 自己需要融资;票据相对于赊销,因为其标准程度高、有法律基础、认可度高、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等原因,买方需要融资的时候,更倾向于用票据,而不是赊销。
3、自己挣钱;如果买方不缺钱,自己也成立了供应链金融公司,那么一般都是采取赊销的模式。因为如果采取票据的形式,票据一旦开出去就不会再回来融资了,另外就是票据的价格比较公开化,利润空间非常微薄。还有就是,如果买方自己成立的供应链金融公司是保理的话,保理公司还不能做票据。
02票据期限的长短是由什么原因决定的
买方给卖方的票据期限,虽然表面都是协商的结果,但不完全是完全协商决定。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1、行业特性;供应链具有整体性、传导性等特征,什么意思呢?买方支付给卖方票据的期限,除了看买方自己的资金流动性,还要看自己客户什么时候回款,因为客户的回款是买方资金流动性最重要的基础。客户的钱回不到买方,买方的钱就回不到卖方。行业特殊,其实主要是指一些项目制的行业,因为项目建设周期长,所以一般回款期限都比较长,如果买方给卖方开具票据,期限自然会长。
2、行业习惯;除了考虑自身买卖双方外,还要考虑这个行业大家都普遍采取什么样的期限,虽然行业习惯并不是期限的决定因素,但是也会影响。因为这不仅关乎企业在行业里的形象和地位,还有可能因为与买卖双方的关系,相比竞争对手,处于不利的地位。供应链本来就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核心竞争力。
3、强弱势地位;贸易合同采取票据还是赊销,其实跟期限的原因差不多。强势地位的买方,会有更多的话语权。
例如为了自己融资,就会延长账期。或者自己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也会采取这种方法。
买方自己开展供应链金融为什么会延长账期呢?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自己耍流氓;自己下游回款非常顺畅,自己也有钱,然后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延长账期,再做供应链金融挣钱;
二是补充流动性;买方下游回款非常不稳定,而且长,如果自己做供应链金融,会给自己造成非常大的现金流风险。所以,如果买方做供应链金融,解决自己上游供应商的资金问题,必须要通过延长账期,来缓解自己的现金流风险。
03国家对票据的监管相对严格
国家对票据是实现强监管的,不管是从法律层面票据法,还是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各种规章层面,包括从出票、承兑、背书、付款、格式、期限等等都是有严格的规定。
毕竟是一种金融工具,传播性大、涉及面广,不严格监管,肯定会出现大的问题。就是这样,问题也没少出。
之前国家对票据的期限规定是六个月,后来是发展了电子票据,可以是一年,现在规定六个月,相当于又回到起点了。
更改的目的,国家的理由是,一些大企业利用强势地位把票据不断的延长期限,剥夺上游中小微供应商的利益。
刚才我们也说过了,大企业利用强势地位把票据期限拉长剥夺上游中小微供应商利益,肯定是有的。国家这么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其实不仅在国内,在国外,票据也是被严格进行管制的。
但是国家并没有进行区分,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例如大的项目工程,建设周期比较长的,回款就非常长,所以票据不可能采取六个月的形式,因为票据到期必须刚性兑付,即使用了,还得需要用另外的钱进行补上,这跟银行放贷款与企业回款期限不一致一样,通过第三方进行倒贷,不仅成本又上去了,中途还可能断了。
之前还有一些人大代表,每次开会就提议案,要取消商业汇票,说商业汇票剥夺了供应商的利益。
当然,这些人有可能不懂,也有可能实在没有啥议案提了。因为即使取消商业汇票,买方也不可能把钱现结给供应商,只能是换成赊销的模式,可是,不管是市场认可度、融资难易程度、融资成本等方面,赊销远远不如商业汇票。
票据在国内,融资功能是核心,支付功能其实是辅助。票据也是因为买卖双方因为自身的资金解决不了,通过一种工具,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票据并不是卖方与买方交易减少利润的原因,卖方的产品过剩,没有竞争力是核心问题。你如果有本事,别说赊销了,你可以让买方预付。
04国家对电子债权多级流转和反向保理的监管
说完国家对票据的监管,我们就不能不聊到目前市场上比较流行的电子债权多级流转,就是各种信、单、链。
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家还么有对这种电子债权多级流转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主要还是是受民法典约束和平台方自己来把控。
当然,前段时间,国家国资委出台了一个办法,主要是约束央企的。规定央企自己的平台,做为电子债权凭证的签发人,凭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国家国资委是央企的*,规定当然对央企是有约束力的。但是不具有普及性,例如地方国企、民企就可以不用参考这个规定。
听说,也有个别地方国企也采取了这样的规定,当然,只是个例。
但是,电子债权多级流转,其本质和票据是一样的,后期国家应该会对其监管,只是监管的时间、监管的形式等,目前还是个未知数。
因为电子债权多级流转背后融资的方式,其实绝大部分都是采取保理的形式,也就是反向保理。
对于反向保理的监管,主要是保理业务的监管部门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局,主要还是银保监会。
2019年银保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1.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2.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这两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而不是只符合一个就够了。
就目前这个规定,实施的并不是那么严格。这规定其实有违背核心企业成立保理公司的初衷。自己的业务不做,做外部业务,风险也控制不住,还不如让人家别干了呢。也希望在未来,银保监会能够改掉这个规定。
当然,这个集中度的问题,也是有办法进行规避的,但就是要改变交易结构了。
2022年,也就是今年,银保监会又《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函》,检查大企业通过商业保理公司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主要包括四条:一是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二是垄断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三是提供保理融资收取的费息不合理;四是其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
对于反向保理的监管,除了关联度外,对于其他的管理,难度较大,毕竟都是买卖双方的商业行为,政府不能管制太多,而且这东西也不好管。
因为一管,肯定就死了!
05反向保理迎来新的发展
票据期限从一年改为六个月,我觉得对反向保理,其实是个发展的机会。肯定有人会问,票据及电子债权多级流转都有规定不超过六个月,那保理业务会不会也严格限制只做六个月的应收账款保理呢?
我觉得这个概率非常小。
国务院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之前,是草案的时候,其实是有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应付账款期限做了规定的,后来正式文件发布后,发现把这个条款取消了。
为什么取消了呢?
因为企业之间的贸易是非常复杂的,如果也跟票据一样采取一刀切,会严重的影响交易,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
政府的职能是有边界的,不可能把这么基于市场化的东西,政府采取强制性的规定约束。
有人还会问,如果国家对电子债权多级流转进行管制,也是要求不超过六个月怎么办呢?
电子债权多级流转这东西,其本质和票据是一样的,只是形式不同而已,监管我觉得是早晚的事。
但是有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看你目前的电子债权多级流转,使用最多的、或者是说融资最多是一级供应商多,还是其他级供应商多,如果是一级供应商多,其实影响不大,因为不做电子债权多级流转,直接改成正常的保理业务就可以了,就可以不受限制了。
票据从一年变为六个月,买方需要调整融资结构,虽然企业的融资方式很多,但是我觉得最好的替代方式就是反向保理。
因为两个东西,基本的逻辑是一致的。
至于保理业务的中的抗辩权和抵消权的问题,可以通过约定等方式,实现票据无因性的目的。
所以,保理公司正好可以借此机会,大力宣传和发展反向保理业务。
作者:鲁顺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