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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作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期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场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定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确立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保险的特性(互助性)
保险实务中的风险通常指的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有很多标的都有可能遭受这样的损失,并且有可能导致重大的损失。
保险的过程,即使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散过程。保险在在一定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到以体现。这就是保险“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
经济性: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保障对象财产和人身都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另外,保险提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即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
法律性: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提现了保险关系的存在,也就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另一方面,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活业务特定需要,保险人为保证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这部分的基金就是保险准备金。
科学性: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同时,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遵循这公平性、合理性、适应性、稳定性、稳定性、和弹性五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