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承兑到期忘记兑现怎么办,电子承兑到期没去银行兑现怎么办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06-28 21:15:45

电子承兑汇票逾期未获兑付,到底应该如何应对?看真实案例怎么说,宝塔石化集团开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获得兑付是近两年票据圈内的大事件,截止2020年8月24日,宁夏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涉及票据诈骗等罪名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仍有约171亿元的汇票没能获得兑付,造成了大量持票人的利益损失。

电子承兑到期忘记兑现怎么办,电子承兑到期没去银行兑现怎么办(1)

电子承兑汇票逾期未获兑付,到底应该如何应对?看真实案例怎么说

其实早在2018年7月至11月左右,宝塔石化财务公司就已经发布公告,明确表示其作为承兑人的票据可能无法按期兑付,但彼时情况尚不明朗,加之承兑汇票持票人到期发出提示付款的指令都石沉大海,宝塔石化财务公司对此既不签收付款,也不作拒付应答,致使很多持票人认为自己没有被拒付,在焦急而漫长的等待中错失了尽快追回自己损失的机会。

本文作者亲身代理两起该类案件,历经自票据到期直至二审的全部过程,历时近2年,通过实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理清了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及应对方案,期望通过本文与读者分享、交流。本文分为以下两部分,意在区别不同需求的读者,能够以最短的时间获得有效的内容:

(1)本文第一部分目标读者为持票人或背书人及其财务部门员工,该部分内容仅指导应对方案而不做原因及法律依据分析,涉及法律专业领域事务时(如诉讼、公证等)请聘请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2)本文第二部分目标读者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该部分内容就核心争议问题背后的法律依据结合判例进行作者观点的详细论述分析,以供交流、参考。

承兑汇票持票人、背书人应对方案介绍

如果您持有或者背书转让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且该汇票到期没有获得兑付,请按照如下方案应对:

1.票据持票人应对方案:

(1)应按期发出提示付款指令:自票据到期日起(含当天)10日内(即法定提示付款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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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承兑汇票逾期未获兑付,到底应该如何应对?看真实案例怎么说

并注意如下情况:1)如在票据到期前就发出了提示付款指令,则务必在票据到期后的10天内完成撤回该指令并重新发出提示付款指令两步骤。2)正常在票据到期后的10天内发出了提示付款指令的,无论任何情况不要再点击撤回该指令。如误点撤回的,应立即重新发出提示付款指令。3)如发生上述多次提示付款的情况,在提起诉讼前应联系已方接入机构(银行)要求打印该票据下全部提示付款及撤回的指令并加盖接入机构鲜章。

(2)获得对方拒付应答后立即通知前手并行使票据追索权:务必自接到拒付应答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背书人,在6个月内(超期后只能在2年内要求出票人和承兑人付款,回款风险大大增加,下同)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发出拒付追索指令,如被追索人拒不支付票面款项的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被追索人可以包括出票人、承兑人及前手全部背书人(下同),诉讼相关事项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3)超过10日既未被签收付款,又没有收到拒付应答的,立即收集证据、通知前手并行使追索权: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承兑人是否被宣告*或受到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并据此采取以下方案:1)如是,则应取得前述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书并在取得后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背书人,并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发出非拒付追索指令,如被追索人拒不支付票面款项的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2)如不是,则对承兑人拒绝按期付款的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包括发律师函询问、到现场与承兑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沟通、查询是否有兑付困难的公司公告等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背书人,并务必自发出提示付款指令后6个月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该情况下不要贸然发出非拒付追索指令,可具体待律师承办诉讼案件后根据需要再行处理,以确保电子系统内的追索指令与诉讼追索不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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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承兑汇票逾期未获兑付,到底应该如何应对?看真实案例怎么说

2.票据背书人应对方案:

(1)接到前手持票人发出的有关拒付等证明后验证其真实性:由于电子汇票系统设定为当背书人被追索时,其能够查询所有票据信息,因此当承兑人发出拒付应答的情况下,可直接在电子汇票系统验证真实性。当出现被非拒付追索情况时,应通过其他渠道核查前手持票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真实性。

(2)确认前述证明真实的情况下选择应如何接受追索: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列举所有有关拒付证明的形式,因此根据不同证明的情况应选择不同的接受追索方式:1)当证明为典型的文书形式时,如拒付理由书、法院作出的宣告*裁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终止业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可以在汇票系统内接收追索并提起后续的再追索程序。2)当证明为非典型的文书形式时,建议不要在汇票系统内接受追索,而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来确认非典型文书是否具备拒付证明的效力,以此降低自身再追索风险。例如宝塔石化票据相关案件中,大多数持票人以宝塔石化财务公司发布的公告或自行公证要求兑付的证据为拒付证明,部分地区法院则认定前述证据不构成拒付证明,给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造成了困难。

(3)行使再追索权的方式及期限:行使再追索权的方式包括在汇票系统内发出再追索指令或提起再追索诉讼。当通过汇票系统接受追索并向持票人清偿后,务必在背书人清偿后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可向所有前手、出票人、承兑人再追索,逾期的只能在2年内要求出票人和承兑人付款,回款风险大大增加,下同)。当背书人接到持票人提起的追索权诉讼时,背书人应在被提起诉讼之日(应注意一般是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之日起,而非最终生效判决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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