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和处理依据,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0-25 06:28:31

一、预决算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

审计方法和步骤:应审查上年经常性结余、专项结余账户账面余额和年终预算收支调入往来账户金额,采用比较法对比账面金额与预算收入编制、批复表中的上年结余金额的一致性,确定判断上年结余纳入年初预算的完整性。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 号)“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2.预算编制不完整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阅部门收费许可文件、许可证及经营业务,掌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经营项目,并查阅上年度部门收入决算报表;将上述资料反映的部门收入项目、金额与编制的收入预算对比,查找是否少报、瞒报和漏报收入。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3.预算编制不细化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阅部门项目编制说明、预算编制表、项目设立依据、立项审批和财政预算批复文件等资料,对比部门预算编制与财政批复资料,查找出预算不细化的项目与金额,并重点审查此类项目资金安排、拨付和项目完成情况,是否存在拨付不及时、资金大额结余或项目进度迟缓等问题,进一步查证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细化。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4.未按规定批复预算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日期、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日期、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日期。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5.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编制的草案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6.未制定部门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是否编制绩效目标,并上报财政部门。

定性依据:《济宁市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济财办〔2014〕13 号)第十二条“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单位)编报部门预算和项目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时填报”和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二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复审,并形成综合性意见。对未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7.未按规定公开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是否在政务外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开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

定性依据:《济宁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济财绩〔2015〕5 号)第十一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本部门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评价情况”、第十三条“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的绩效评价情况,一般在评价报告完成后 20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报。”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8.决算(草案)编制不完整、不真实、数额不准确

审计方法和步骤:将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相对比,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财务数据的明细账、总账和决算报表相对比,审查是否一致。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二、预算收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9.结转结余资金未按规定上缴财政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明细账中结转结余资金,是否有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 号)“三、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加大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的力度,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相应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处理意见:依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0.截留、挪用,或者预算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业务资料、收据或发票存根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比对 ,分析单位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账务,纳入单位账务应上缴的收入是否足额上缴。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根据情况,追究责任的需要移送。

11.财政部门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未及时上缴国库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财政专户账,看其账户资金是否上缴到国库。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

处理意见:依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责令上缴。

12.坐收坐支财政收入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业务资料、收据或发票存根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比对 ,分析单位的财政收入;收入明细台账、支出明细账与单位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关联对比分析。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1 号)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68号)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根据情况,追究责任的需要移送。(欢迎关注“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公众号)

13.乱收费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资料、单位收据、往来票据等,并与明细账关联对比,分析是否存在乱收费。

定性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 号)“三、……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二)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三)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业务,从中收费提成;(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政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 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六)只收费不服务, 公开敲诈勒索。”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根据情况,追究责任的需要移送。

1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审计方法和步骤:对照财政批准的单位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情况等,与单位的支出明细账进行比对,看是否有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情况。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1 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15.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审计方法和步骤:将财政批复的预算与单位支出明细账比对,看是否存在财政未批复但已支出的事项。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16.基本支出挤占项目支出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基本经费中如物业费、取暖费、福利费、各种形式的人员经费等是否在项目支出中列支;调阅单位相关的项目文本及其财务资料,核实单位是否存在私自扩大项目支出的范围,用基本支出挤占项目支出的行为。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1 号)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 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17.办公费报销凭证不合规(如以收款收据报销,报销无明细,发票内容不完整等)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办公费凭证后附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业务内容、业务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填制人、经办人或验收人的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定性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 年 3 月修改)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的需要移送。

18.虚列支出

审计方法和步骤:一是查看是否存在以挂暂存的方式虚列支出;二是检查服务合同、工程发包合同、采购合同、投资协议,业务费、管理费等事项支出的真实性,判断是否存在虚构支出。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要移送。

19.违规调整预算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的预算调整是否报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三、预算、决算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

20.预算(决算)未按期公开、未在公开的政府预算(决算)中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部门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报纸上公示,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欢迎关注“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公众号)

21.预(决)算公开内容不细化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公开的预(决)算中的内容是否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功能分类具体到科目。

定性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第五条“细化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部门预决算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四、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问题

22.接待费报销凭证不合规(如无接待公函、消费明细等)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接待费的财务票据是否合规,是否有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定性依据:《济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济办发〔2014〕21 号))第十六条“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2015 年 1 月) 第三条“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不予报销。”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23.列支与接待无关的费用

审计方法和步骤:接待费中是否有接待对象应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或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定性依据:《济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济办发〔2014〕21 号))第十四条“……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24.转移、隐匿接待费用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的培训费,会议费,并查看培训人员人数,会议签到人数,培训费会议费中报销的支出是否都与培训会议相关;审查单位的培训会议计划,是否开展培训召开会议,并查看相应培训会议费是否在本单位报销。

定性依据:《济宁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济办发〔2014〕21 号))第十四条“……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五、违反因公出国管理规定的问题

25.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公务出差活动,并查找相关佐证资料,看是否存在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查看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公款出国(境)等活动的佐证资料,看是否存在变相旅游的情况。定性依据:《济宁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济财行[2014]5 号)第三条“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六、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问题

26.未制定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是否出台相关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养制度,并查看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定性依据:市委、市政府《济宁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济发〔2014〕14号)第三十三条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27.汽修费报销凭证不合规

审计方法和步骤:参照办公费报销无明细操作方法和步骤。

定性依据:同“办公费报销无明细”。处理意见:同“办公费报销无明细”。

28.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个人车辆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账务中报销的加油费、维修费等与车辆相关的支出,延申相关加油站、维修站,与单位人员座谈,确定单位正在使用的车辆,并落实车辆所有权。

定性依据:市委、市政府《济宁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 法》(济发〔2014〕14 号)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欢迎关注“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公众号)

七、违反会议管理规定的问题

29. 会议天数超规定

审计方法和步骤:确定单位召开会议的类别,召开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确定会议天数,在与相应类别会议天数相比较。

定性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济宁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济办发〔2014〕18 号)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大力压缩会议会期,一类会议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不超过 2 天;三类会议不超过 1 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 天。”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30.会议费支出超标准、超范围、超预算

审计方法和步骤:将单位会议费中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与对应标准对比,审查是否超标准。

三类会议伙食标准单餐一般不超过 60元/人、次,其中,小型业务会议原则不安排食宿;审查会议费支出中是否有不属于会议应承担的费用;将年初预算批复中会议费与实际列支会议费进行对比,审查是否超预算。

定性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济宁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济办发〔2014〕18 号)第三条“应当将会议费纳入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并单独列示,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 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31.会议费报销凭证不合规(如无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看凭证后是否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资料。

定性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济宁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济办发〔2014〕18 号)第十六条“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32.虚列会议费套取资金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看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资料,与参会人员座谈,确定会议真实性,并核实会议费相关支出。

定性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济宁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济办发〔201418 号〕第十九条“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八、违反培训管理规定的问题

33.培训费超范围、超标准列支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培训费中的支出,并与下表中相应标准对比。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定性依据: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8〕2 号)第十一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34.违规收取培训费用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单位账务、收据存根、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核实是否收取其他单位培训费。

定性依据: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8〕2 号)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35.借培训名义安排旅游、组织会餐、安排宴请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培训单位账务、收据存根、支出发票和支出明细、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核实是否存在培训期间内的旅游、组织会餐、安排宴请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支出。

定性依据: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8〕2 号)第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36.培训费报销凭证不合规(如无培训通知、签到表、原始明细单据等)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报销培训的材料有没有培训通知、签到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是否有培训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等。

定性依据: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8〕2 号)第二十条“培训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37.住宿费超标准

审计方法和步骤:核查出差人员的住宿发票、所在城市住宿标准、明细清单、天数人数、金额等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定性依据:市财政局《济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6 号)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期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宾馆住宿”。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38.未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审计方法和步骤:首先审阅差旅费报销凭证中是否包括通知文件、审批单、差旅费报销范围内的发票,如果是外出调研或检查工作需附成果性文件。然后从通知文件中知道差旅时间、地点、出差地是否包括住宿和吃饭等重要信息;审批单中体现出差的工作人员、人数、职务及出差的具体要求;最重要的信息体现在报销人的发票。在交通方面,大交通是否超标准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工具,但是要注意报销人存在自己补差价升级标准的情况。小交通是否报销市内交通费用,如报销市内交通费用就要注意不能领取交通补助,如带车出差亦不能领取交通补助。结合大交通和小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与文件中规定的出差地点相比较,分析是否存在绕道旅游的情况。在食宿方面,要根据通知文件中的具体安排,与报销发票对比,是否存在超标准住宿、重复报销住宿费用、多领取餐补等情况。

定性依据:市财政局《济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6 号)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济宁市市中心城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39.差旅费报销凭证不合规(如无审批单等)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差旅费报销凭证是否包括通知文件、审批单、差旅费报销范围内的发票,如果是外出调研或检查工作是否附成果性文件。

定性依据:市财政局《济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6 号)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处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依据上述规定,……。

九、违反资产管理规定方面的问题

40.固定资产未入账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表,会同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对照台账上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对实物进行盘点核对(从账到实物,确认真实性),并将所盘点到的实物与台账进行核对(从实物到账,确认完整性),做好盘点核对记录,获取盘点清单;核实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完整及使用情况;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审查,查看购买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张冠李戴,清查实际数与账面数进行比较,关注是否存在已报废但仍未核销的固定资产。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 务 事 项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1 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 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 物 资 ,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和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

41.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审计方法和步骤:实地盘点固定资产,查看保管、使用情况,与账面固定资产核对,是否存在不一致情况,是否转借他人, 未收取租金或费用。

定性依据:省财政厅《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42.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阅被审计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手续,有没有未经批准自行处置。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 35 号, 2017 年 12 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 36 号, 2017 年 12 月修正)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43.国有资产处置未经评估

审计方法和步骤:核查国有资产处置(拍卖、有偿转让、置换)时有没有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报告。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 35 号, 2017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 36 号, 2017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44.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采购合同、供货合同、招标通知或公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会计账目等项目文件,核实政府采购程序、财务收支情况是否按照采购法规定。必要时延伸调查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单位。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及当年的采购目录及标准。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责令……。

十、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公务卡结算规定的问题

45.未按规定开立、变更银行结算账户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单位银行账户台账、审批、备案手续,核查账户开立、变更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定性依据:省财政厅《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鲁财库〔2003〕第 19 号)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46.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单位记账凭证以及公务卡办卡登记表等原始资料。对比实际人员,检查公务卡使用人员数量及情况;核查单位职工在公务活动(按规定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是否使用了公务卡进行结算,以及未使用公务进行结算的原因。定性依据:市委、市政府《济宁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济发〔2014〕14 号)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责令……。

十一、违反会计核算、账簿管理规定方面的问题

47.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账簿记录的有关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记账内容是否合规,其记账金额是否和记账凭证相符,内容记载是否齐全、账页是否连号、记账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记账规则,有无违反《会计法》的现象,有无涂改或其他异常迹象等。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责令……。

48.私设“小金库”(私存私放资金、账外账、账外资产等形成“小金库”)

审计方法和步骤:调查被审计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收入和支出项目、来源及收取方式;审阅被审计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及批准开设银行账户的文件,核查对账单余额和会计账面余额是否一致,银行对账单上的每笔业务与单位银行存款账是否一一对应,资金收支与单位职能是否相符。

定性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 号)“一……‘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处理意见:《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 19 号)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需办理移送。

49.公款私存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各类银行账户及批准开设银行账户的文件, 结合银行存款账、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追查资金的去向是否有转入私人账户现象。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处理意见:依前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取消个人账户,将有关资金纳入单位账户统一核算。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50.往来账未及时清理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单位近几年的往来款项明细账,查看单位往来款项是否及时进行清理和结算,是否存在呆账、逾期款项。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1 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违反津贴补贴管理方面的问题

51.吃空饷

审计方法和步骤:调查被审计单位人员编制,在职人数、退休人数与财政部门核拨工资的人员数、被审计单位人员上班签到簿或者电子打卡记录;将被审计单位工资册与上班签到簿(或者电子打卡记录)进行比对;采用座谈、走访、群众举报方法,核实是否有财政资金供养人员中的“死人饷”、“冒名饷”、“旷工饷”等。

定性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 号)“一、准确把握政策,规范认定“吃空饷”情形。(一)单位“吃空饷”问题。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二)个人“吃空饷”问题。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处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 号)“三、严肃纪律,严格清理查处。(一)对出现“吃空饷”问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第一责任和集体责任的*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二)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处理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到位。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 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三)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 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52. 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实物等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被审计单位班子会议记录、人员工资表、发放津贴补贴台账、发放明细表等,核查机关公务员津补贴执行情况、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情况、特殊岗位津贴执行情况以及是否超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是否违规发放各类奖金等工作性补贴,是否违规发放职工福利等。

定性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 10号)“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处理意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 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 31 号)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十三、财政管理情况

53.虚增财政收入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和分析税收会计统计等资料反映的税收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税款征收、入库、结报;重点揭示无收费来源,以“空转”方式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

定性依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 号)第十四条“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54.财政支出挂账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阅账簿和记账凭证,支出是否在往来科目核算,未记经费支出。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处理意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55.专款拨付不及时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阅被审计单位的专项资金收支会计凭证,使用情况报告,核查是否按照规定和时间节点要求拨付到位。

定性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

56.违规融资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看账簿、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未在国家规定金融机构借款,借款利息高于国家规定存款利息。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 号)“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对地方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处理意见:追究责任,需移送。

57.违规(约)出借资金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看账簿,是否将本单位资金拨给未纳入预算单位的账户,或无偿垫付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 号)“三、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十)严禁违规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处理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58.违规引税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被审计单位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自行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奖励、补贴等形式引税、买税,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

定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税总函〔2015〕79 号)“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年修正)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59.融资平台违规注资

审计方法和步骤:审查融资平台的收入情况,是否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是否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等。

定性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处理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60.资金闲置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看账簿,关注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或项目资金,是否及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或使用,是否存在长期闲置未用。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 号)“二、加快资金支付进度(一)做好支付前期准备。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做好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准备工作。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力争做到资金一旦下达,及时分配使用。”

处理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需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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