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息一分二,月息一分一万元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0-31 04:12:14

在审判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和金融后借款合同中利息如何处理?分析如下:1、借贷纠纷。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均视为不支付利息。A、《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B、对于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逾期利息作出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或者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今年的标准不能超过日万分之四,也就是月息一分二厘。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在判决书中发现一些问题,有的判项显示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这种判决是不正确的,属于不明确的判项。本人认为,判决书中,每项判决必须明确,让人一看就清楚,不能出现含糊其辞的语言。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有的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确,利息、复利、罚息的数额没有计算方式。对利息、复利及罚息的计算,银行方的代理人只说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复利罚息能否支持,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的法官意见:认为在合同没有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罚息不宜计收复利。鉴于罚息已经具有惩罚性质,如允许罚息计收复利,则可能造成对违约借款人的双重处罚。《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计算复利,贷款人主张复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只约定对期内利息计收复利,贷款人主张对逾期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众所周知,按诉讼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自己的主张都说不清,法官怎么能支持你的利息及复利、罚息的主张。

3、出借人主张催要借款产生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的问题。实践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可能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催要借款产生的律师费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这些费用虽名目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而借款人获得借款的成本应主要以利息形式体现,故借贷双方约定的上述费用多数情况下是双方为了规避国家对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而设,故在考虑是否支持时,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考虑。如果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上述其他费用如何计算。根据《最高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利率的上限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调整。即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利率上限实行“双轨制”,即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四倍LPR”,金融借贷利率上限为2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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