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2021年6月,市民路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将行走中的冯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某无事故责任。冯某某伤后医疗花费14万元。事故发生后,路某某付给冯某某1.2万元,某保险公司付给冯某某1.8万元,此后再未支付其他款项。无奈之下,冯某某将路某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招远法院。
本次事故给冯某某造成各项损失合计25.5万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为12万元,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为13.5万元。因路某某的摩托车仅投保交强险,故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13.5万元应由路某某本人赔偿,扣除事故发生后路某某已赔偿的1.2万元,路某某还应再赔偿12.3万元。
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在组织冯某某与路某某进行调解时,路某某及亲属均表示其月工资仅3000元左右,还要偿还房贷、抚养上小学的孩子,家庭条件确实困难,10多万的赔偿款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是天文数字。由于冯某某、路某某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冯某某对路某某的家庭情况有所了解,表示只要能够保障自身权益,不希望给路某某太大压力。
法官还了解到,路某某之所以没有给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保险,是因为他觉得平时大都在市里上下班驾驶摩托车,一般不会发生太大的交通事故,一方面是因为心存侥幸,另一方面也为了少交保险费。没想到事故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路某某很后悔没有投保商业险。
悉心调解,促“三方”达成协议,赔偿款终拿到!
在综合考虑原告的诉求及被告的履行能力后,法官本着为双方化解矛盾的原则,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可以适当减轻路某某的压力;另一种是冯某某在赔偿数额上做出一定让步,由路某某想办法一次性赔偿冯某某损失,免除双方分期履行困扰。
冯某某对第一种分期付款方式提出了质疑,担心路某某以后毁约不付;路某某虽然倾向于第二种方式,却担心冯某某让步有限,以后可能会继续追要。
法官针对二人的担忧做了详细说明,最终,在法官引导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路某某一次性赔偿冯某某各项损失10万元,其余概不追究。此外,对于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的损失,经过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冯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也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冯某某10万元。
赔偿款项支付当天,冯某某、路某某及亲属在调解室再次见面,双方握手言和并由衷地感谢法官,表示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既保障了冯家人的权益,也使得路家不必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两家终于可以放下一直悬着的心一起向前看,经营好各自的未来。
责任编辑 李蕾
审校: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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