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的主要形态:有限公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赌资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集体企业等等。
选择不同的企业形态,意味着投资者享有不同的权益、承担不同的风险与责任,因此选择企业形态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括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利益最大化是投资者的目标,但如果选择不当,可能给企业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和风险,因此,企业形态选择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一、设立分公司的风险
首先来看一个案子:A公司和B公司经协商,采用合作的形式“A公司宁波分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A公司提供技术资料、人员、设备等,B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与厂方。且双方约定:B公司经营并承担全部盈亏,且宁波分公司的印章等全部资料均由B公司指定的人员掌握。后C公司起诉A公司宁波分公司经营期间应支付给其货款300万元。经查,A公司宁波分公司与C公司签订300万的的买卖合同,关键证据均有A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盖章。但是宁波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独立的财产权,因此A公司不得不承担宁波分公司的债务。最终,A公司不得不支付巨额款项后,终止与B公司的合作,并关闭分公司。
A公司之所以会承担巨额款项,是由于其在分公司的企业形态选择上存在着极大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当A公司宁波分公司无资产或者其资产不足以支付对外债务时,需要A公司承担全部的对外债务。再者,分公司的公章等全部资料均交由B公司指定的人员掌控,使得A公司完全丧失了对分公司的管控,很容易造成被动的局面。
二、设立之初,要充分考虑各项因素,选择适合的企业形态。
设立何种企业形态,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企业规模、资金规模、人数、风险承受能力、费用等等。关于形态选择上,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
1、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这类形态的优点:规模较小,对资金要求较少,管理简便灵活,独立性较强,决策程序简化,合伙人之间人身新来程度较高。缺点:投资人或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大,是无限连带的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合企业规模较大、投资人较多、所需资金较多的投资需求。并且,公司管理更趋现代化,例如引进职业经理人。同时,投资人的责任有限性以及风险可预测性。当然,现在其实很多小企业也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这也是很好的利用了这一企业形态。当然这一企业形态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企业的资合性特点明显,更多的时候是以持股比例说话,对于小*来说就不是很有话语权,同时,在各种决策上因为有一定的比例要求,一旦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很容易使得公司陷入经营的困局。
3、中外合作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这里需要有一定的国外投资者参与,但是有点是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谨慎选择企业的形态
1、要谨慎使用“无限责任”的设立形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是“无限连带”的企业形态,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追索投资人个人的全部资产甚至家庭财产。这种形态虽然税负轻、管理灵活、监督宽松,但是无线责任意味着投资风险大。所以需要谨慎选择,如果选择了这种心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时刻注意风险防范。
2、特别注意分支机构的设立风险。一般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是为了企业经营的需求,但是分公司的印章管理往往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因为设立企业对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是需要以设立机构以所有资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所以,分支机构就是最典型的“风险大、责任重”的经营形态。
3、谨慎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因为*结构单一,可以避免公司经营中的僵局,且因为有预设的有限责任的*投资风险,可以实现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分离。但,其实*的唯一性破坏了传统的法人治理制度,缺乏制衡机制,同时容易以其有限责任为理由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所以在公司法上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况,可以否认*有限责任而直接追究*的责任。在一人有限公司而言,需要其证明法人人格的独立,否则很容易刺破其“法人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