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对施行近15年的2008年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法)进行修订,发布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细化风险控制。
《办法》将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现有24家汽车金融公司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称,汽车金融公司最早发始于西方,随着中国汽车业的发展和崛起,我国陆续成立多家汽车金融公司。最先是丰田、福特、通用等外国汽车生产商发起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之后,中国一汽、二汽、上汽、吉利等国内汽车制造商纷纷发起设立,再往后,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已不仅仅包括汽车制造商,还有来自汽车经销商、金融机构、多元化*等方面的社会投资。
为促进汽车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办法》规定,出资人只能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大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作为一种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特许经营,因此《办法》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
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介绍,6月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2年年末,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近1万亿元(9891.95亿元);其中,零售贷款余额为7852.58亿元,同比略降3.51%;库存批发贷款余额为1126.9亿元,同比上升8.73%;融资租赁余额61.5亿元,增幅29.45%。5月11日,因原银保监会原则同意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进入*程序,汽车金融公司减少至24家。
刘晓宇说,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共有两类:厂商系汽车金融公司,由各汽车生产厂商发起设立,主要为本品牌的经销商及零售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经销商系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经销商作为主要出资人设立。
拓宽公司融资业务范围
刘晓宇说,与旧法相比,《办法》内容更加全面、精准和细化。比如,《办法》将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从新车延伸到全产业链,包括二手车、售后服务和汽车附加品。
《办法》规定,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
对于新增的汽车附加品业务,在风险监管方面亦相应增加了要求。《办法》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客观评估汽车附加品价值,制定单类附加品融资限额。汽车附加品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加品合计售价的80%;合计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合计售价的70%。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加强对汽车附加品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与判断,收集附加品相关交易资料或凭证,并加强贷款资金支付和用途管理。
同时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还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适应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或缓释各类风险。汽车金融公司还应当建立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提升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应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新增风险监管指标是《办法》一项重要内容。《办法》规定,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等。
新增公司内部控制要求
刘晓宇说,与旧法相比,《办法》第四章“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从第二十七条到第四十条,共十四条,全部为新增内容。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强力说,汽车金融公司属于具有金融属性的公司,既然是公司,自然应遵循公司法的规定,比如应当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架构,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办法》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行为;应当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董事会应单独或合并设立审计、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应当规范高级管理层履职,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职责,清晰界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完善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能力的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及专业培训,加强对失职或不当履职的责任追究。
特别是在信息披露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办法》要求,每年4月30日前,汽车金融公司应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机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股权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
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规范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切实履行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主体责任,强化投诉源头治理;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
支持汽车产业走出国门
《办法》允许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随着国产汽车大批量地行销海外,汽车金融公司也相伴而生。
刘晓宇说,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新数据,我国汽车出口延续高增长势头,继2021年全年出口超200万辆、2022年全年出口超300万辆之后,今年上半年汽车企业出口214万辆,同比增长75.7%。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汽车出口107万辆,首度成为单季度全球第一。1月至5月,我国汽车累计出口193.3万辆,居领先地位。新能源汽车成为出口新的增长点。上半年,乘用车出口178万辆,同比增长88.4%;商用车出口36.1万辆,同比增长31.9%。新能源汽车出口53.4万辆,同比增长1.6倍。
据了解,目前,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国内汽车金融机构一共有两家:上汽通用五菱金融印尼公司和一汽金融服务(南非)有限公司。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促进汽车消费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汽车金融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其坚守专营专业汽车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大力促进汽车消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