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美丽律师团队
美业机构的单店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很多经营者会想,从单店模式发展成多店模式,扩大商业版图。
一来,扩张影响力,打造品牌效应;
二来,增大客户规模,增加营业收入。
因此,很多美发美容机构以“连锁店”的形式在大街小巷遍地“开花”。
“连锁店”的模式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直营式,即实际经营主体不变,所有店都由同一个“老板”进行管理,同样的,风险和收益也由其一并承担且享有。
另一种是商业特许经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也即我们所说的“连锁加盟”,这种模式也是当下最普遍的一种方式。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美业机构“开分店”,需注意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团队既往经手的商业特许经营案件及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分析统计,我们发现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美业机构的经营者们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
·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资源
·商业特许经营之招商宣传
·商业特许经营之“两店一年”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及年报制度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性质、效力、撤销、解除等)
·……
由于篇幅关系,本文重点从商业特许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资源两个方面给大家提些建议。
1.商业特许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
很多美业机构的经营者,一般前期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注册单店进行运营,后续为了扩大经营,再以加盟形式对外与加盟商进行签约时,很多会直接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或者直接以经营者个人的名义对外签约。
殊不知这其中就留下了一个法律隐患: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只能是企业。
特别强调:由于该条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即违反该条规定可直接导致对外签订加盟合同的合同效力归于无效。
此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也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所以,我们建议经营者在事业的开端,如有今后以特许经营的模式开展业务考虑的,最好是直接注册公司主体进行经营。
一来可以尽快达到商业特许经营“2店1年”的要求;
二来今后以公司主体对外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吸纳加盟商可以规避合同无效的风险。
2.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资源问题
美业机构要想以特许经营模式开展业务,特许人必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在我们所遇到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许多加盟商在产生纠纷时会以特许人不具备以上这些经营资源为理由,要求解除或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继而要求特许人退款及赔偿损失。
实际上,的确很多特许人在经营资源这方面是没有做到位的,最典型的便是作为经营资源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或专利未进行有效注册。
加盟商愿意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主要原因即看中了特许人已有的经营资源以及运用这些经营资源所能获得的商业回报前景,如果特许人本身经营资源就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后续如若加盟商想要解除合同就很有可能以此作为谈判和诉讼的筹码。
基于此,我们建议特许人要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商标、标识、包装、技术等,第一时间申请注册,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
一来可以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二来可以减少今后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两个问题,是我们认为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人需要注意的相对重要的两个方面。另外的相关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文章中与大家逐一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