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是医疗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对于医院过错的认定完全依赖病历对医疗行为的记载。为了防止医院篡改病历,发生医疗纠纷后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立刻封存、复印病历。封存、复印的病历只有经过庭审质证才能做为鉴定的依据,因此,开庭后,法官必须组织原、被告双方对病历进行质证。首先,医院应将全部病历的复印件提交法院和患者各一份,并将病历原件提交法院。患者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再核实病历记载内容是否与事实一致,如不一致,则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如其他医院的病历、与医生的通话录音,病历书写规范等,还可申请文检鉴定对医生的签字进行鉴定。如医患双方对病历无异议,就会以该病历做为鉴定依据。如有异议,则有异议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鉴定要以双方认定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病历质证在医疗纠纷中处于重要的位置,如果在病历质证阶段提出异议被采纳,鉴定机构经过审核认为根据无异议部分的病历不能做出医院是否有过错的结论,那么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对医院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