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投资超过认缴资本的,视为完成认缴出资义务
——*对公司经营实际资金投入已超过后续应认缴资本额且未抽回资本的,可认定*完成了对公司认缴出资义务。
标签:出资数额|认缴出资|实际投资|注资验资
案情简介:2012 年,李某租赁工程公司房屋用于商业经营。2013 年,李某以该承租房屋为住所地,注册成立实业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李某及妻胡某作为*首期出资各 20 万元。2017 年,生效判决判令解除承租合同,由实业公司支付工程公司拖欠租金。因实业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工程公司以胡某未缴纳第二期认缴出资额 80 万元为由,申请追加胡某为被执行人。胡某举证证明其在实业公司成立后,与李某共同实际投入 1000 万余元用于经营,辩称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处理:①衡量*对公司是否完成出资,既要看工商登记资料中是否有*出资的验资记录,亦要结合公司成立后*对公司实际投资情况来判断。在本案房屋租赁纠纷诉讼中,法院已委托评估机构对租赁场地可移动物品和固定装饰装修分别进行了评估,仅此两项评估原值相加即有 1899 万余元,现值相加亦有 1235 万余元。实业公司租赁场地即为该公司工商注册地,可见,实业公司*对该场地装修等投入,系为公司经营所需,可视为对实业公司投资。至于该装修投入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并不影响*为公司经营而对公司投资性质。②注册资金非闲置资金,即使完成了注资验资手续并经工商备案,之后该注册资金仍可用于公司各项经营开支;*如直接出资用于公司各项经营开支(事后又不再收回该出资),则与*注资验资后再提取该资金用于公司开支,两者并无实质差异。况且,我国《公司法》2014 年修订后,已不再要求*对公司出资必须办理验资登记手续,如*有证据证明其对公司实际资金投入已超过认缴出资额,亦可认定*完成了对公司出资义务。本案中,胡某与李某对实业公司经营场地大量装修投入难以再抽回,从评估结论看,装修投入已远超两*认缴出资额,且鉴于李某与胡某在设立公司、投入装修时系夫妻,故可推定公司装修投入一半系胡某投入,即可认定胡某对公司实际投资额已超过其认缴出资额。判决不得追加胡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实务要点:*在公司成立后的后续资本认缴期内,虽未办理注资验资手续,但有证据足以证明*对公司经营的实际资金投入已超过认缴资本额且未抽回资本的,可认定*完成了对公司认缴出资义务。
案例索引:上海宝山区法院(2018)沪 0113 民初 11236 号“胡纪红与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高妍境娱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见《无注资验资工商登记的*出资认定》(徐子良、杨春月),载《人民司法 · 案例》(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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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