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涉保险意外伤残的鉴定时间必须是在180天后才可以进行鉴定。
另二种观点是:涉保险意外伤残的鉴定时间可以随时进行,前提是必须符合伤残鉴定时机,但最长不超过180天。即在180天内可以随时根据情况进行鉴定,但最长时间是180天时必须鉴定。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对保险条款规定的理解错误,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各保险公司关于意外险伤残保险金的赔付条件,基本都是这样规定的:“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这里规定的有“两个一百八十日”,区别是前一个是一百八十日内,后一个是一百八十日时。如何理解这两个180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前一个“一百八十日内”,应当理解为:事故发生后180日内损伤经治疗后符合鉴定时机且通过鉴定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即应赔付伤残保险金;后一个“一百八十日时”时,应当理解为:损伤经治疗满180日,但仍未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治疗仍未结束,也不符合鉴定时机要求,但为了及时解决保险理赔问题,保险条款直接规定,直接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法医学伤残鉴定是很专业的问题,也是非常科学的问题,鉴定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都规定的非常明确、具体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就具体伤残鉴定时机而言,在专业的鉴定规范内都有具体规定,鉴定时机基本原则是: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简单讲就是“损伤经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只要符合这个规定,就可以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这条规定是所有专业法医鉴定机构都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的基本原则,也是确保鉴定意见科学、客观、准确、公正与合法的基本保障。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其他行业案事件的处理中,都是遵循这一基本原则进行操作的。民事案件伤残程度鉴定时机,一般要求鉴定最长在二年内完成;刑事案件损伤程度鉴定时机,一般要求鉴定在一年内完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伤残程度鉴定时机,就是前面内容提及的最长180日。
实践中所遇见的损伤种类繁多,不同性质的损伤其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时间各不相同,难以统一规定,只能由法医鉴定人根据实际损伤情况结合临床治疗情况综合进行鉴定,符合鉴定时机的可以及时进行鉴定,不符合鉴定时机,法医鉴定人会给出具体等待时间。
鉴定时机的规定,一方面是保证鉴定意见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从而确保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另一方面也便于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关系回复到稳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