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理赔员,你身边的理赔小能手。
本文关键词:
伤残鉴定 适用标准
引言:
在处理涉残理赔案件过程中,时常遇到一些客户提交的伤残鉴定报告用的评残标准非保单约定标准,最常见交通事故案件,提交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鉴定报告来索赔,还有工作受伤的拿着工伤评残的报告索赔等。经常因为这些标准的不一致导致理赔纠纷的出现,到底应该按照哪一个标准呢?
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
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工伤事故伤残、被他人伤害等情形。
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派出所、法院等)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出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某些情形当事人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必须出具纸质委托书。
伤残鉴定需要到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以哪个鉴定标准为准?
现有涉及伤残的标准有三个,分别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标)、《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除了工伤外、交通事故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但是如果涉及保险公司理赔,可能会使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具体使用哪一个标准,不是鉴定中心决定的,而是需要双方当事人依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涉及保险伤残理赔以保单约定评残标准评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此标准于2017年1月1日其实施
主要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A/T16180-2014
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的工伤伤残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013年6月8日发布
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伤残鉴定等级划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均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涉及伤残的保险理赔通常是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比例赔付,工标在工伤保险中,就不是按照比例来赔的。在商业保险中,赔付比例各家不一样,具体按条款约定,在商业保险中,赔付比例各家不一样,具体按条款约定。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上三个标准划分等级虽然都是10个等级,但是划分的依据不相同,相同的损伤,在不同的标准下鉴定,会得出不同的伤残等级。
例如:骨折在工伤评残标准中是十级伤残,而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并不一定能够评上伤残。
又比如肋骨骨折的评残,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评上十级伤残需要肋骨骨折6根以上。而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只要4根肋骨骨折即可评上十级伤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十级伤残
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用专业的术语来说,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通俗讲就是,一般在受伤之日起3个月-6个月(根据伤情确定时间,准备鉴定先与鉴定人联系,以免错过最佳时间)
颅脑、
神经损伤:
涉及脑补、精神、肌力问题的要半年或以上
瘢痕:
瘢痕类至少要4-6个月
肢体缺失:
肢体缺失不可逆的治疗终结后即可评残
更多时候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于治疗终结后,当事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
尚无法作出判断,根据此时当事人的伤情作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因此,需要在治疗终,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但在涉及意外伤残的保险中,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残,对于伤残责任部分,一般会有这样的约定:“ 如在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
并且还有这样一条约定,在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伤残时,对各处伤残分别评定,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为最终结论;如果两处或以上伤残等级相同的,在原评定的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伤残鉴定流程
第一步:明确标准
首先要明确究竟是用哪一个标准进行评残(与用途相关)。
在意外保险涉残评残时,可以先与保险公司沟通,是否可以免鉴定;如不可以,是否有指定的鉴定中心,避免因单方面鉴定后保险公司对于评残结果不认可的情况发生。
实务中,大多数的评残机构也不接受个人委托,通常需要保险公司出具相关委托函。
第二步:准备材料
入院记录
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疾病诊断证明书
手术记录
就医期间拍摄的所有放射片(X光、CT、MR等)
特殊:肌电图......等
如需委托函一并带上
第三步:选择鉴定项目
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鉴定项目的选择(实际情况)
对评残结果不满能否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的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 温馨提示:
在投保意外险或是含伤残保险责任的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适用何种鉴定标准,并非都使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部分团体意外险用的是工伤标准,仔细确认,避免在理赔时因鉴定标准的问题产生不必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