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事物的确定性之前,先要了解对事物确定的目的,要知道事物自身是不需要任何确定的,它是自在的存在,也不可能自己去确定自己。
任何确定活动都是以人作为出发点并且带有目的性的活动,确定活动作为人的认识行为,对事物本身并没有起任何作用,只是作用于认识主体的意识行为,以对事物确定的结果来形成对事物的认识,从而达到认识世界的目的,并为改造世界打好理论基础。
在观察对象事物时,事物直接向我们展现出的东西,就是我们所要确定的事物,对事物的这种确定可以称其为感性确定。
确定活动本身是客观实在的,只停留在感性层面的确定是最初级的确定,一般可以理解为常识确定,我看到我眼前的是什么它就是什么,比如我眼前的一张桌子,桌子上放着的书和笔等等。这种确定也就是我们通过视听嗅味触等作用方式而形成的那样一些最普遍的和最平常的感性确定。
对于那些并不一定以观察事物为条件的理性事物而言,确定理性事物所用的方法是截然不同的,一种是直接确定,而另一种则是间接确定。
因此,事物变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意识概念的存在就是我们需要去确定的东西,而调动起主体思维能动性的那种超越感性认识的确定就是理性确定。在这里只讨论感性确定
一个确定的结果可以给予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一个不确定的结果又可以给予可能或不可能地回答。
确定性本身是一种存在的存在,它是人与对象发生认识与被认识关系的产物。
当事物产生时,确定性只是对于需要认识事物的认识者而言的,它发生了,并且它被确定了。
对象的这种直接展现让它在我们的意识中变得清楚明了,好像是不证自明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我们知道的就那么多,对象还是那个对象,仅此而已。
在确定事物之前,应该先要分析清楚确定事物的主次条件和前提如果想要确定事物究竟是怎样存在的,我们必须先要把握确定事物的物质基础。
首先是事物本身,事物作为一种存在的真实性,它本身是怎样就会是怎样的,对于它自身而言不会多一点也不会少一点。
其次是能够确定事物的认识主体,对于认识主体的真实性不可能有人会去怀疑,我在观察,我在看,并且我正在思考,种种现实的过程,都确定着作为认识主体的我的存在。
保证事物能够被确定的物质基础是对象事物和认识主体,除此之外,还需从对事物性质分析的结果中去把握属于事物不同存在领域的确定性。
不过,事物存在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对事物的确定性把握的难度。
事物存在领域的多样性体现在它的时间性、空间性、物质性、社会性、精神性等等方面。
在确定事物的过程中,我们要把事物每个方面的性质都清楚地展现出来才能达到确定的目的,特别是对其中最主要几种性质的确定。
在这些存在当中,认识主体和事物本身构成确定的主要方面。而事物所具有主客体之外的其它存在构成确定的次要方面。
在对事物确定的过程中,我把那些通过感性作用而完成的确定称为感性确定,而把那些通过理性的逻辑作用而的达到的确定称为理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