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怎么执行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2-05 22: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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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责任到底是什么责任?

●案例

2017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电脑产品,总价款6万余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完成供货义务,但乙公司却迟迟未支付货款。2017年6月,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一份书面承诺函,称如乙公司在2017年8月31日前还不能支付甲公司货款的,则丙公司自愿替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该笔货款。但至2017年8月31日,乙、丙两公司还是都未能向甲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认为,丙公司向其发出的代替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承诺构成对乙公司债务的加入,所以丙公司应当与乙公司共同履行对甲公司的还款义务。

在商事案件的调解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上述这样的情形,即在许多案件中,债务人往往不止一人,债权人同时起诉多名债务人要求各个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时,其诉讼请求经常笼统地表述为要求各个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XX元”等。以上述案件为例,我们且不论甲公司将丙公司作出的代替乙公司偿还债务的承诺认定为债务加入是否准确,我们只讨论甲公司诉讼请求中要求“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的这一表述是否明确、具体。对此,我们认为,当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有多个债务人时,对各个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在诉讼请求中仅仅表述为要求各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那么这样的表述方式是不明确的,该诉讼请求也是不具体的。因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为多人时,他们之间不止存在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也存在对外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民事责任的分类,如果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责任人只有一人的为单独责任,责任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为共同责任,而共同责任又可以按照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尽管各个债务人间的内部责任最终都是按份责任,但他们的对外责任却有不同的形式。也就是说,在多数人之债中,当债务人为多人时,各个债务人之间对外责任的承担既可能是按份责任,也可能是连带责任,而此二种责任,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来说,均有着迥然不同的意义。

●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多个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照一定的份额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4,第1166页)。按份责任是分份额的责任,因此按份责任也被称为分割责任,就是各个按份责任人将同一民事责任进行分割,各自承担其中一定的份额,具体份额的大小按责任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所以在对外关系上,按份责任人只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责任份额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每一个按份责任人无需对其他按份责任人的责任份额负责,权利人也不能就超出按份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部分向该按份责任人提出请求。

民法总则第177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这是确定各按份责任人责任份额的法律依据。因此,如各按份责任人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各按份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如各按份责任人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没有约定的,则应当根据上述民法总则第177条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各按份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由于按份责任的特征是有份额无顺序,因此在诉讼中权利人既可以同时向各按份责任人主张其分别所属的责任份额,也可以先后向各按份责任人主张其分别所属的责任份额,每个按份责任人不得以其他责任人尚未履行责任作为对权利人主张的抗辩,某一按份责任人就其自身所负的责任份额的履行只引起其自身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消灭,而不影响其他按份责任人责任份额的存在。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因按份责任提起的共同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权利人可以分别起诉不同的责任人,也可以一并起诉多个责任人。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对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的特点就是权利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在对外责任上,承担连带责任的各责任人均有责任向请求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不能以其对内责任份额之约定对抗请求权人对全部责任提出的清偿请求;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对请求权人的清偿,无论是否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内,都可以产生清偿效果,可以相应免除其他连带责任人的清偿责任”(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4,第1172页)。

关于各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178条第2款“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有关规定可知,各个连带责任人在内部关系上仍然是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果各连带责任人就其之间的内部责任承担的比例进行了约定,则应当按照该约定的比例来确定各连带责任人之间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于各连带责任人之间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各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的情形,则各连带责任人之间应当平均承担相同比例份额的责任。

  当然对权利人来说,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既不分份额大小也不分顺序先后的民事责任承担形式,其对权利人的保护是较为周全的,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全部债务。因此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选择一个债务人主张其全部权利,也可以选择其中部分债务人主张全部权利,还可以选择全部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无论诉讼还是调解中均应明确各债务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有关规定,原告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而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当然也应包括原告在起诉时就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对要求各被告承担的责任方式予以明确,即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就应明确其要求各个被告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如在上述案例中,若甲公司认为丙公司向其发出的代替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承诺构成对乙公司的债务加入的,则甲公司应当在其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在目前的诉讼实践中,还是有不少原告如上述案例中的原告一样,由于对法律的不熟悉,常常会在起诉状上笼统地写要求各个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如共同赔偿、共同偿还欠款等,而并不明确提出要求各个被告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而法院对此往往也就直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判决数个被告共同承担责任,而并不对每个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进行明确。但这种建立在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一旦进入执行阶段就会遇到麻烦:因为判决书既没有明确每个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也没有明确每个被告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因此实际上各个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不明确的——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均属于共同承担责任,承担1%的责任抑或承担99%的责任也均属于共同承担责任,因此这常常导致各个被告相互之间推诿责任,而法院的执行部门则既无能力更无权力来对此作出裁判,最终的结果就是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实践中,有的法院为了克服这个问题,在原告仅提出要求各个被告共同承担责任而没有具体化各个被告间应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的情况下,主动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但这似乎又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原则相悖。

……

附:民法典总则编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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