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责任与共同责任的区别,共同责任好还是连带责任好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2-05 22:58:22

一、问题的提出:

责任形态在司法实践中的表述五花八门,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而在部分民事判决中,亦出现两被告共同偿还/赔偿原告XXX元的表述,这不仅导致案件执行程序无法明确金额,更加剧了当事人对共同责任这一责任形态的误解。

要厘清各个责任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理解何为侵权责任形态,杨立新教授在《侵权责任形态研究》一文中,对侵权责任形态作出如下定义: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换言之,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形式

二、侵权责任形态的分类

1、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

直接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侵权责任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为他人行为负责或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责任。

2、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分加害人责任和受害人责任,加害人自己承担责任为加害人单方责任,若完全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形态则是受害人单方责任。

双方责任是指侵权责任构成后,确定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承担责任时,侵权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的形式,这种责任形态分为公平责任和过失相抵。

3、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是在确定侵权责任由加害方一方承担时,根据加害方的人数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侵权责任形态,加害人数为一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单独责任,若加害人人数是数人,则应当承担共同责任,之后在根据加害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确定究竟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后三种责任形态均是侵权责任中的共同责任。

目前有很多观点将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做区分比较,从责任的牵连性、内部追偿、产生依据、诉讼形式等角度一一区分,个人认为这种比较使人对这两组概念更加混乱,将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作为一组概念进行区分是比较可取的。

三、共同责任形态的分类

共同责任形态是指,加害人为多数时,侵权责任在数个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责任方式,共同责任形态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若数人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危险行为,则数个加害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数人实施的致害行为在行为人之间没有过错联系,仅仅是因为巧合而发生共同的损害后果,则成立按份责任,如果数人的行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则成立补充责任。

1、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共同侵权的责任形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在加害人之间发生连带责任,对外共同承担一个完整的请求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特点是受害人有权向任意一个或数个侵权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侵权人都有义务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实行连带责任,首先是整体责任的确定,无论受害人请求一人、数人承担侵权责任,都必须确定整体责任;其次是各个行为人责任份额的确定,整体责任确定后,应当在数个侵权人内部确认各自承担的责任份额;最后就是对外连带负责以及侵权人之间的追偿关系。

2、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的基础行为是无意思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侵权人事前没有共同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

在按份责任中,首先,各侵权人对各自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在共同损害结果可以单独确定的前提下,侵权人就各自行为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情况,按照侵权人所实施行为的原因力,按份额承担责任;其次,对于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区分各侵权人的责任份额。各侵权人都只对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也不存在内部求偿关系。

3、补充责任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其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行为使得全体债务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主要参考文献:

[1]杨立新. 侵权责任形态研究[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4, 019(001):1-13.

[2]张煌辉. 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干程序问题探析[J]. 法律适用, 2010(Z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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