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此《规定》也针对之前网络消费纠纷出现的问题,做了系列可以说是“亲民”的保障。就拿我自己来举例子吧。之前我在某x网购平台买了一个自己相当心仪的商品,我有个不好的习惯,就是喜欢收到货就给人家点“已签收”。这下可好,我打开包裹一看这东西不是我买的那商品,这也货不对板啊。我就联系平台商家吧,人家是“义正言辞”毫不留情面的回绝了我,人家不给你换,更不更你退,目的就是把你“搞废”。你这本心觉得人家也不容易赶紧点了“已签收”吧,人家可不这么想,人家想的是“你觉得我不容易我就让你更不容易”你说这也没明文规定、也没法律保障、你是投诉无门一点儿办法都没有,权当吃了哑巴亏,吃一堑我长一智吧。
现在《规定》一出其中这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把消费者切实解决的问题放在《规定》的第一条,我们也看出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针对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心情款、新问题彰显了司法机关的决心!
网络直播别推责那么网络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新模式,近年来确实是迅速发展。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实务中通常称作品牌自播。其实这种情况下,只是展示和销售商品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责任承担与普通经营者并没有本质区别。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因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除品牌自播情形以外,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商家以外的主体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那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存在对实际销售者辨识不清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对于整个直播营销市场的作用应当说是举足轻重。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消费者无法找到直播间运营者难以求偿的情况。根据我们所得知的行政管理规定来看,“直播营销平台负有对直播间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的义务。”为使消费者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此规定也明确了,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那也就是说,你要找商家,商家找不到,平台无审核,你就连平台一起告,你让他自证清白好了。
外卖餐饮要监管外卖餐饮当今是广受消费者的青睐,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外卖餐饮行业更是得到了长足发展。那其实外卖餐饮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也使得消费者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隐患。对此《规定》也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意思呢,说白了就是虽然你是服务商不是加工商,但是我吃了你平台定的的食物,我住院15天,我找你你跟我说不是我做的,你觉得能免责么?答案是肯定不能!
刷单、刷屏、刷流量别刷掉你的信誉在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比如出现了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来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别刷单、别刷屏、更别刷流量,不然你可能赔钱、赔礼、赔名誉,得不偿失!
奖品、赠品、我不管我们在网上买东西,时常会遇到商家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其实都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别耍小聪明,诚信经营才是王道。
以上我们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一些比较热议的法律实践、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案例,也在此提醒大家,无论是网购还是线下购物,当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用着急、不用恼火,法律知识就在你身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普及法律常识、增长法律意识。保护自己、保护家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