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分别论之, 从商人与生产者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来看,明代这种商业信用关系得到了比较大的发展。
首先从商人与手工业者之间的商业信用看,明代以后的丝织业中,表现为商人先放定钱,到期补足货价、收走绸缎等产品成品。
如明代南濠人金德宣,“正德初贩豆麦于枫桥河下,一晚入酒馆,忽有客来,长身伟貌,美须髯,金默异之,揖客共饮……”。
这里这位长须客原本为盗,以秦府作招牌出金预购龙凤之衣,虽不是纯粹的商人,但其行为已具有了商业信用的色彩。
《金瓶梅》中的西门庆开着两个绸缎铺,所贩卖的绸缎也是预先发本从苏湖等地机户手中预购而来;
如西门庆便曾想打发伙计韩道国与来保、崔本先去扬州支盐,支出盐来卖了,“就交往湖州织了丝绸来”。苏州丝织业正是通过这一途径获得生产资金。
清人褚华叙其家,明朝时“从六世祖赠长史公,精于陶漪之术,秦晋布商皆主其家,门下客常数十人,为之设肆收买,俟其将戒行李时,始估银与布捆载而行”。
汪仕信先生认为,“这种信用关系中客商从收货到支款有一个间隔,出售布匹的织户在出售和收款之间也有一个间隔,这就是信用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