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市场。
我国在1986年开始就由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发行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198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后于1996年进行了修订,对CDs的管理进行了完善和规范。
CDs利率最高可比同期存款利率上浮10%,可流通转让面额较小。(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面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面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需缴存存款准备金。
不过出于对高息揽存存款"大搬家"的忧虑,中国人民银行曾一度限制CDs的利率,加之还未形成统一的二级流通市场,以及由于交易制度技术系统较为落后,CDs在流通过程中产生了伪造存单用于诈骗等犯罪问题。1996年以后CDs市场几乎陷于停滞,最终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4月暂停CDs的发行。
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此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10家金融机构分别发行了首批同业存单产品,并陆续开展了二级市场交易,初步建立了同业存单双边报价做市制度。
同业存单作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以规范的市场化方式进行同业间融资的金融工具,是货币市场上重要的交易品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投资和交易主体均为银行间市场成员。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和交易对象为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2、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价格以市场化方式来确定,利率参考Shibor或以Shibor为浮动利率计息基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