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贸易国“,“运抵国”,“指运港”如何填报编号 560768
姓名
2000040027142
留言时间
2022-12-04 08:44:55
留言内容
我司货物需要出口到泰国,流程是:交易合同与香港公司签订,货物流向是: 由深圳装柜出口,船到香港中转,转大船到泰国林查班港,林查班港是最终目的港。请问,出口报关时:贸易国应填制:中国香港;那么,运抵国和指运港应填报什么? 恳请解答,谢谢!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2-12-05 09:56:00
答复单位
深圳海关
回复内容
您好,您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文件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