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规定,按期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对于投保人缴费的提醒,是保险代理人提供的增值服务而非法定责任。因此没有按期的缴纳保险费所产生的法律和责任后果,都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实际上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在各家保险公司均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对于很多客户来说,投保了以后,受到一些人的影响,加之对于按期保险缴费义务理解不够,因此对于保险的续期缴费并没有太重视,导致了保险合同的效力被中止,最终引发了一些较为严重后果的产生。
保险进入效力中止期以后,按照保险法的相应规定,客户虽然还有两年的时间作出保险效力恢复的决定,但是对于保险效力的恢复,并不是投保人交钱就可以,保险合同的复效是必须满足一些必要的条件才能恢复。
第一,保险进行复效提交申请的时候,保险公司会对客户的身体状况和其他相应的状况作出调查,如果无法满足相应的复效条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恢复效力。
第二,保险效力的恢复主要针对于长期的人寿保险或仍在销售的短期附加保险。如果在申请复效的时候,附加的短期保险已经停止销售,客户也仍然无法为此进行复效
第三,在提交复效申请的时候,保险公司对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相应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会重新计算与之相对应的各种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
因此对于购买的长期人寿保险,投保人应该注意按照国家的相应的规定,履行自己按期缴纳续期保费的义务,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影响。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停效后的复效期只有两年,如果没有在保险合同的复效期内复效,保险合同的效力将会被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