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保险纠纷案子,您来评评理。
王某2017年从A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2020年,王某被诊断脑梗死,此病属于所购保险里面的特定疾病,可以理赔20%保额。于是,王某出院后,就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为啥不理赔呢?原来,王某在2019年没有缴纳保费,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了。看过洒家上篇文章的客官,就会知道中止的保单要复效之后才能获得理赔的(不懂的可以点击穿越前往)。
这让王某非常不满意,心想俺投保了多份保单,每一份都有保险公司的催缴或者提醒,凭啥这份保单不给到期催缴的提醒?基于此,王某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要承担保单中止的主要责任。
于是,他把保险公司给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20%特定疾病保险金,并恢复合同效力继续承保。
说实话,案子本身不复杂,如果您是法官,您觉得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判?
法院在核实完相关材料后,对原告王某陈述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做出了以下认定:
1、关于保单责任中止的认定
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如果投保人不想继续承保的,可以退回保单现金价值。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催缴保费而言,可以进行催缴提示,但不承担催缴的义务。换句话说,催缴是服务,不是必须有的服务。不能以保险公司没有催缴就要承担保单中止的责任。
2、关于保单复效的认定
根据《保险法》第36条,也就是上篇文章刚解读的复效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止之后,如果原告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回复合同效力。而王某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被诊断为脑梗死,可见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合同复效的。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王某所交保费,驳回了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很好地解释了《保险法》第38条,就是保险公司不能用诉讼的方式起诉投保人要求缴纳保费。这与一般合同不履行具有较大的区别,其他合同形式,一般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但对于保险合同来说,投保人对履行合同具有极高的自主权,如果不想继续投保,那就可以拿回保单现金价值。但是要做好部分所交保费的损失的准备,这也是对投保人随意退保的一个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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