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投保人徐某,2019年6月为自己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年交保费6000元;2020年缴费宽限期内公司多次进行续期保费催缴,并告知保单中止可能带来的风险,但投保人均以经济原因为由,未按规定在宽限期内缴纳第二期保费,导致保单出现中止状态;2021年6月投保人申请保单复效。同期公司下发了体检通知书,投保人体检结果为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公司根据体检结果下发了保全核保决定通知书,给予拒保决定,并退还所交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按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
做为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不可预知的风险,保险合同成立后,应根据《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其缴费义务。随着投保人年龄增长,其身体状况也在不断变化,为了保证享有一定的保险责任,缴费期内投保人应按时进行保费缴纳,避免出现保单中止状态。当申请复效时,投保人可能面临保险公司的二次核保,若核保结果不符合复效条件,保险人可给予拒保的决定。这样投保人不仅失去本应享有的保险责任,同时经济上也有一定的损失。
(王小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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