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滁州一公司因拖欠申请人履约保证金拒不支付,南谯区法院依法对拘传到院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2020年,滁州某公司委托景观公司对其管辖的园区内公共绿地进行管理养护,双方签订了《绿化管养合同》并约定履约保证金40万元,景观公司缴纳30万元后,未缴纳剩余10万元。后滁州某公司终止合同承诺退还履约保证金,但该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还,景观公司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滁州某公司退还景观公司履约保证金30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滁州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了进行了详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2月27日下午,申请人提供线索“郑某正在某小区内”,执行法官立即前往该小区将郑某成功围堵并拘传至法院。执行法官现场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并督促郑某履行义务,但郑某抱着一拖再拖的侥幸心理,拒履行。鉴于上述情况,南谯区法院依法对郑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通讯员 王露露 王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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