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岳小川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一、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这是对原18号令规定作出的修正。原18号令要求投标人投标时必须递交投标保证金。然而,对于一些预算金额小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作用不明显,必要性不大,还降低了采购效率。因此,对于没有必要设立投标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形式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形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且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担保机构出具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是作为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政策,采购人不得限制。
三、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
投标人如果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属于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的内容,投标无效的决定应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作出。
四、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87号令只明确了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一种情形。87号令赋予了采购人自行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的权利。采购人可以利用这个权利,充分发挥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通常,采购人可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的;
(二)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四)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或澄清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的;
(七)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求中标的;
(八)投标人以非法手段影响评标的;
(九)投标人中标后不按规定交纳服务费的。
五、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在以下不同情形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如下:
(一)采购人终止招标的,采购人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三)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以上第(二)和第(三)种情形,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