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合同内容有土建、水电、消防等,但土建完成后,由于甲方原因,原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内容不做了。但合同约定竣工后的某个时间点退履约保证金,那么请问合同终止,没有竣工日期,履约保证金何时退回?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关键词:履约保证金 合同解除
这是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的问题。需要解决的就是履约保证金退回的时间点。如果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返还给承包人。而该项目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合同终止中包含的一种情况就是合同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 3.7条:“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这是一个典型的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因为银行向申请担保的一方收取的费用随着时间的增加而增加,因此产生的增加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在本案中,因为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那么在合同中约定的在竣工时间后某个时间点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就无法达成了。此时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如何计算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这是关于合同解除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规定。既然“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那么承包人只完成了一半工程就解除了合同,对于后续的工作承包人不需要继续履行,履约保证金与工程的工期息息相关,在合同工期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包含履约保证金也就不需要继续提供。因此,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解除时返还。
同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6.1.4条:“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这一条文也蕴含的了自合同解除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