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保委建议
相关部门统一制定会员服务合同模板
加强视频网站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设计。《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根据其第二条规定解读,网络音视频节目并不适用该法律规定,依然只能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约束和规范视频网站提供者的行为。针对体验发现的“会员仍有形式多样的专属广告”“网站普遍默认连续包月”等乱象,消费者无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相关部门也缺乏执法的依据。建议商务部门、广电部门、宣传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定,规范各视频网站的会员服务,更为有效地保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防止视频网站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侵害会员利益,建议由相关监管部门统一制定会员服务合同模板,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确获取用户信息的必要界限。体验中发现,视频网站分别获取了用户的手机信息(含手机号码、IMEI即手机序列号、IMSI权限)、拨打电话、定位、获取通讯录及照片等权限。虽然视频网站都表明是因为信息安全的原因才获取用户的上述信息,但究竟哪些信息是应该由视频网站统一采集、妥善管理,哪些是出于商业目的过度收集的,普通消费者很难区分。并且视频网站的隐私政策均具有“半强制性”,即消费者如果想继续使用该软件,只能选择同意,否则系统就会自动退出。建议工信部门进一步明确视频网站获取用户信息的内容和界限,以及投诉渠道,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视频网站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针对体验中发现的会员广告特权宣传告知不明确、默认连续包月、取消自动续费手续繁杂、部分影片会员观看仍需付费、过度获取用户隐私信息等问题,相关视频网站要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如实宣传,并将广告推广中的“免广告”“会员片库”等会员权益真正落实到实处。同时注重用户的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会员自动续费到期前以发送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
(来源: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