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辩别真假口罩,如何辩别化妆品真假

首页 > 实用技巧 > 作者:YD1662023-06-02 06:23:52

作者: 王勇、付强。

疫情防控期间,本来陌生的口罩成为热词。

如何辩别真假口罩,如何辩别化妆品真假(1)

3M口罩与N95口罩、KN95口罩什么关系?

一次性医用口罩与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什么关系?

医用口罩标准是否高于防尘口罩?

没有强制性标准是否不属于伪劣产品?

如何对应口罩的鉴定标准?

不仅非专业人士一时很难区分,我们办案人员刚刚遇到也是一头雾水。

普通群众的认知错误只会影响佩戴口罩的选择,但办案人员对鉴定标准的选择错误,则可能影响罪与非罪。

如当前鉴定中,有人认为,三无产品按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鉴定,达不到这个标准就是不合格产品。

也有人认为三无产品就不能鉴定。甚至时有媒体用《防尘口罩当医用口罩卖》之类的标题,报道各类销售伪劣口罩的案件。

如何辩别真假口罩,如何辩别化妆品真假(2)

其实,口罩包含医用口罩、保暖口罩、防颗粒口罩、普通无纺布口罩等几个大类。每个种类下,又有不同标准的多种口罩。

就如同饮料是泛指是供人饮用的液体,具有解渴、补充能量等功能。但可分为矿泉水、纯净水、可乐、果汁等。鉴定时,不能用纯净水的标准要求矿泉水中含有矿物质,也不能用矿泉水的标准指责纯净水没有矿物质。

一、医用口罩标准是否高于防尘口罩?

首先需要明确,根据国家标准,工业防尘口罩中的“尘”有明确的定义,是指0.075微米(75纳米)以上的非油性颗粒物。大部分病毒在50纳米到100纳米之间,因此,防尘口罩能够防范病毒。

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只要求过滤95%的3微米以上的细菌(一般在0.5微米到5微米之间),达不到“防尘”效果,更难以过滤病毒。但病毒是依附在飞沫(一般大于5微米)上传播,一次性医用口罩可防飞沫传播。

医用外科口罩除过滤细菌外,还可以过滤30%以上的0.075微米颗粒。医用防护口罩及KN95口罩都能过滤95%以上的0.075微米颗粒物——KN95就是对0.075微米颗粒过滤95%的意思。

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提强制性行业标准”。因此,医用外科口罩以上等级的三种口罩,都是国家强制性标准。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不属于医疗器械,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其过滤效能与医用防护口罩基本相当。

由以上标准可看出,目前疫情中,最高等级的是医用防护口罩,这种口罩与KN95\N95口罩最大区别是增加了防溅层,可以在有创操作时避免血液及其他体液的感染。

易言之,佩戴KN95\N95口罩只要避免口水等体液感染,防护性能接近医用防护口罩水准,一般场景下佩戴足以抵御病毒。当前口碑较好的3M是一种商标,不是防护标准。该公司生产医用口罩、保暖口罩、防颗粒口罩等多种口罩。

综上,3M口罩是商标,N95口罩、KN95口罩是防护标准,3M商标中有部分口罩符合N95、KN95标准。N95、KN95不是医疗器械标准,但最好的医用防护口罩需要达到这个过滤效能,但同时还需有防溅层。

从对病毒的过滤效能上看,大约可以认为一次性医用口罩(不能过滤病毒,但可以防飞沫)<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

二、达不到推荐性行业标准是否属于伪劣产品?

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又将国家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一律认定为推荐性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据不完全统计,口罩对应的强制性标准只有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4—2003《普通脱脂纱布口罩》、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行业标准》(修改前标准化法规定的强制性推荐标准)。

如何辩别真假口罩,如何辩别化妆品真假(3)

其他基本都是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如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YYT0969—2013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行业标准》、AQ1114—2014《煤矿用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安全生产行业);TAJ1001—2015 《PM2.5防护口罩》、T/CTCA7—2019《普通防护口罩》、FZ/T73049-2014《针织口罩》等。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更是五花八门。

如果仅考虑标准化法,则认定是否构成伪劣产品罪可能会存在争议。但伪劣产品的认定,除参照标准化法外,主要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如何辩别真假口罩,如何辩别化妆品真假(4)

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这是法律规定的生产者责任和义务。生产销售者明示相关推荐性标准,并同买方进行口头约定,应该视为采用推荐性标准向买方作出质量承诺。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备其许诺的使用性能。如果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性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两高《伪劣商品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可简单归纳类似案件的鉴定方式:

若有涉案口罩明示的质量要求不低于强制性标准时,则应当按照其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鉴定;若明示的质量低于强制性的标准,则应当按照强制性的标准进行鉴定;若缺失明示质量要求,则应当依据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进行鉴定。

三、三无口罩等没有标准口罩的鉴定问题

实务中比较棘手的是,三无口罩及部分口罩全是外文,无汉语明示标准甚至无明示标准,对应何种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若购买者明确自己的购买标准,销售者销售没有该性能的产品,其属于销售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即,生产、销售行为应当是基于建立在经济活动中购买者的需求。

若在此阶段,销售者收取对价后提供了不符合对方要求性能标准的用品,或者说明知对方用于防护新冠肺炎病毒仍向其提供不符合性能标准的产品,就属于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对此应综合犯罪嫌疑人进货情况,销售的惯常习惯,销售时的包装、宣传、推荐、介绍等综合判断,只要足以让消费者感知并做出判断的,都在此列。

比如在疫情期间大量销售三无口罩,且价格上涨,尽管销售者未进行防范病毒的宣传、推广,但双方实质上对此类口罩用于防范新冠肺炎病毒的销售场景达成共识。此类情形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能够预防新冠肺炎口罩的口罩中选择最低档的进行鉴定。

1月3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预防新冠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推荐使用的口罩共4种,分别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根据上文可以得知,上述口罩中,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性能最低,可按照YYT0969—2013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行业标准》进行鉴定。

但在疫情前销售的产品及疫情期间销售产品明示自己不具备防护功能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情形),则对应其宣传、介绍的产品进行鉴定。

如:若嫌疑人宣传的是普通脱脂纱布口罩,则以GB19084—2003《普通脱脂纱布口罩》作为标准鉴定;如果介绍是纺织口罩,则以FZ/T73049-2014《针织口罩》作为标准鉴定。

若嫌疑人未进行宣传且口罩无任何名称、标准,甚至明示无防范新冠肺炎病毒的效能,只能用《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以下简称《卫生标准》鉴定。如不符合上述标准,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主要理由是:一是该类口罩的外形与一次性护理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等基本一致,以一次性卫生用品卫生标准作为其标准并不超出一般认知;二是根据对目前掌握的口罩标准进行研究,不管医用口罩还是民用口罩、普通口罩,其标准中都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也就是说,口罩作为紧密贴合口鼻使用的用品,卫生标准是最基本的标准;三是根据《卫生标准》第三条规定,要求一次性使用的口罩适用该标准。

如何辩别真假口罩,如何辩别化妆品真假(5)

来源: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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