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了
在*前我已经起诉
要求经济赔偿金
如果我和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
但是公司又没有及时履行
那么在公司*后
我的债权是按照
普通债权进行申报吗?
本期嘉宾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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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公司是否进入*清算程序的标志是什么?
张玲律师表示,实践中,有些企业经营困难,在辞退员工或者说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常常会以公司“要*了”为理由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提出“免付”或“少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这个时候,员工就要注意了,这里公司讲的“要*了”还不是《企业*法》中所说的*,《企业*法》上讲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定程序,是基于特定的条件,由相关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依法审查符合*情形,并出具受理的裁定书后,确定进入的一种特殊的清算程序。
那么判断是否进入*清算程序的标志是:法院出具受理某某企业*清算的裁定书。
法院裁定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自裁定书出具之日就进入了清算程序。同时,法院会出具一个《决定书》指定一个具备资格的管理人,(这个管理人可能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现在随着扩容也可能是一个具备资质的个人),由这个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
根据《企业*法》第25条,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等等。其中,“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其中首要工作就是调查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也就是由管理人来接收债权申报、审查债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赔偿金”是属于职工债权还是属于普通债权?
张玲律师认为,这个问题一般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的管理人会把“劳动赔偿金”直接确定成第一顺位的职工债权,就是从保护职工债权的角度,举轻以明重,《企业*法》113条把“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归为第一顺位,对于因企业违法、违约而产生的赔偿金,更加应该归于优先顺位。
第二种观点:有的管理人会把“劳动赔偿金”直接确定成第三顺位的普通债权,原因就是《企业*法》113条没有具体规定劳动赔偿金属于哪种,所以属于普通债权。
第三种观点:从“劳动赔偿金”的性质去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劳动赔偿金支付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兼具补偿和惩罚两种性质。补偿性体现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对于合法履行劳动合同的预期利益,用人单位应补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此项补偿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目的相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这一集体的合法利益;惩罚性体现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系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鉴于劳动赔偿金兼顾补偿性和惩罚性,我们认为:应将劳动赔偿金中的经济补偿部分剥离出来认定为职工债权;除去经济补偿所剩余的另一半数额的部分则属于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合同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具有针对个体事件的惩罚性,不应优先受偿,应认定为普通债权。这样,就是一半属于第一顺位职工债权,另一半属于第三顺位普通债权。
所以管理人持有哪种观点很重要,对于这个问题的咨询者来说,如果管理人将他申报的债权直接确定成职工债权,当然是最好的,如果管理人直接确定为普通债权,那么建议咨询者可以和管理人好好的做个沟通,可以从“劳动赔偿金”的性质的角度做个探讨。
如果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的债权确认有异议,根据《企业*法》第48条第二款: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
《企业*法》第48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法》第113条:
*财产在优先清偿*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债权。
*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记者:沈佳怡
编辑:赵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