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男子王智加摔打妻子王艳敏,致其头部受伤,送医抢救后无效死亡。事发后,王智加拆下家中监控,并将五块内存卡冲入马桶。后续警方找到了遗存在马桶中的一块,该卡刚好录下了王智加摔打妻子的过程。
2023年1月,双鸭山市中院以被告人王智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艳敏父母经济损失四万余元。此后,王智加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近日,王艳敏的母亲告诉记者,在刑期上,此前他们一直希望法院能对王智加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裁决之后,他们仍想弄清一些问题:摔打王艳敏之后,王智加并未马上将她送医,而是联系了自己的父母。他们想知道后面两小时里发生了什么,男方家属是否有包庇行为;王艳敏和王智加育有一个一岁多的孩子,目前被男方家人带走,他们想要争取抚养权。
男子殴打妻子致其脑损伤
医治无效后死亡
回忆起女儿,王艳敏的母亲是自豪的。
王艳敏出生于1990年,在黑龙江双鸭山一个双职工家庭长大,是家中独女。她2013年毕业于黑龙江科技大学,此后考取公务员,又继续攻读在职研究生。“女儿的老领导说起她,都说她阳光、聪明,没寻思能出这种事情。”王艳敏的母亲说。
2020年5月7日,王艳敏和王智加通过相亲认识后结婚,育有一子。2022年4月事发时,孩子年仅一岁。
同年4月2日22时许,夫妻双方在双鸭山市尖山区某小区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其间,王智加将王艳敏摔倒致王艳敏头部受伤。
双鸭山市中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4月3日5时5分急救中心出诊,5时10分到达涉事小区,患者王艳敏初步诊断为头外伤,右枕部可触及血肿,将其送往双鸭山市人民医院救治,途中呼吸心跳停止,给予心肺复苏,6时20分,送至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4月4日0时30分,王艳敏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脑挫伤、脑癌、头皮挫伤。
在王艳敏受伤后,王艳敏的妈妈和家人并没有第一时间知晓情况。4月2日22时许到次日凌晨5时之间,王智加通知了自己的父母,但并未告知女方家属。
在一审案卷材料中,王智加母亲王某平的证言称,2022年4月3日4时14分,其儿子王智加打电话让她去他家。“十多分钟后他到我家,说他和他妻子王艳敏吵架,王艳敏昏迷叫不醒,让我去他家看看,他在我家待一会儿。我到他家时,见王艳敏在客厅地上躺着,穿着睡衣,头朝沙发,喘气像打呼噜,我叫她、掐她人中都没反应。我给哥哥、弟弟打电话,让他们过来……”王某平的证言并未透露自己是否知晓儿媳是如何受伤的。
王艳敏的家人得知前述情况后认为,王艳敏的伤可能不是“纯摔伤”,遂报警。
一审案卷材料中,相关材料证实,2022年4月3日6时41分,双鸭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尖山区居民王林(化名)报警称,其侄女可能被家暴,在人民医院抢救,并提供了嫌疑人王智加的电话号码。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并对王智加采取强制措施。
王林证言证实,2022年4月3日6时17分,他接到哥哥电话说,王艳敏在人民医院住院,“我赶到时王艳敏在ICU抢救,我嫂子认为单纯摔伤不能这么严重,让我报警。6时41分,我拨打了110。”
王艳敏妈妈告诉记者,女儿并非第一次遭受家暴。2021年,女儿曾被王智加殴打致伤,后被接走。此后,女儿在所有房间包括客厅都装上了监控,共有五个摄像头。
被告人被判死缓:
未如实供述、曾拆除监控
正是2021年安装的监控,记录下了王智加的施暴过程。
王艳敏的妈妈告诉记者,事发后,虽然屋内监控被王智加拆下,内存卡被马桶冲走,“但警方最终找到了那个没被冲走的内存卡,刚好就是事发现场的客厅摄像头的”。王艳敏妈妈说,她在庭审中看过相关监控,画面残忍,她都不忍心看下去。
一审判决书中,证人姜某证言证实,2022年4月6日14时许,尖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找他到尖山区某小区,对王智加家客厅电视墙后卫生间马桶进行拆除。拆除马桶后,他在马桶中掏出一个手机卡大小的内存卡,交给民警。
此后,当地数据恢复公司接到委托,对内存卡中2022年4月2日21时30分至4月3日5时期间的监控视频进行恢复,共拼接出298段视频。内存卡恢复的视频证实了本案案发原因及王智加实施伤害行为的过程。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4月2日22时许,二人在家中发生争吵,王智加先推搡并拍打王艳敏头面部后,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智加抱住王艳敏将其摔倒,头部着地。后王艳敏多次呕吐,王智加采取给她吃头孢克肟分散片、喷云南白药气雾剂、冷敷等方式缓解疼痛,之后回到卧室睡觉。次日4时许,王智加发现王艳敏昏迷,向母亲王某平求助。5时许,王艳敏被王智加亲属送至医院。经鉴定,王艳敏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4月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王智加到双鸭山市公安局卧虹桥派出所接受询问,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智加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辩护人所提王智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智加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续讯问中虽如实供述两次,但之后供述及法院审理过程中均对实施伤害关键情节及主观故意予以否认,不属于坦白,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书认为,王智加犯罪后未采取有效救治手段,拆除监控设备,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害人亲属对其不予谅解,无从轻处罚情节,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可不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理念,不予支持;所提死亡赔偿金不属于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予支持;所提丧葬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智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智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艳敏父母经济损失40184.50元。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庭审中
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智加上诉。
王智加认为,被害人王艳敏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其已对王艳敏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一审判决所采信的监控视频没有声音,无法完全反映案件事实;一审判决所采信的王艳敏于2021年6月12日在双鸭山市人民医院的报告单等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应被采信;自己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因此,建议法院判处其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王智加的辩护人另外提出,王智加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中,王智加供述,其将妻子抱摔后,将妻子扶到沙发,找了两片药给她吃并用毛巾给她按了一下头,期间,妻子吐了几次。此后,其回卧室睡觉。据王智加供述,次日4时许,他听见妻子打呼噜的声音特别大,走到客厅,看见妻子在沙发旁边的地上躺着。“我拍她,她没反应。我给我妈打电话让她到我家,并在挂断电话后去了我妈家,到我妈家的时候我妈刚好出门,我说我和王艳敏吵架,王艳敏脑袋磕了,我妈听后去了我家。我在她家待了一会儿后回了自己家,到家看见我大舅、二舅都在。”他说。
王智加说,他妈妈让他找王艳敏身份证,他下车库找到她的身份证,上楼时看见120将王艳敏送往医院,他就回家了,“7时许,公安人员打电话找我,我将家里监控拆除,将内存卡扔马桶冲掉,并把我和王艳敏手机App视频删除后去了派出所。”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智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智加因琐事与被害人王艳敏产生矛盾,双方在争论时互有辱骂行为,但王智加首先对王艳敏进行殴打,王智加及其辩护人所提王艳敏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的上诉理由和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所采信的监控视频虽没有声音,但通过图像能够完整反映王智加殴打王艳敏的全过程,王智加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视频,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所采信的王艳敏于2021年6月12日在双鸭山市人民医院的报告单等证据,能够证明王智加曾在家庭生活中对王艳敏有殴打行为,王智加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证据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王智加在一审庭审及二审庭审中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王智加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智加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经考虑到王智加的犯罪性质、行为手段及后果,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适当,王智加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害人家属:仍想弄清一些问题
王艳敏的母亲认为,警方最后恢复的监控记录了4月2日21时许到4月3日5时许的内容,而二审供述中,王智加也说了,自己是4月3日7时许拆下的监控,她想知道后面两小时内发生了什么,男方家属是否有包庇行为。
此外,王艳敏母亲认为,王智加或有前科,他曾用别名参与对一名叫曹某齐的男子的故意伤害案。她向当地警方提出了调取证据的申请,不过,两份落款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盖有尖山区刑侦大队公章的《情况说明》,均未能证实王智加曾参与这起案件。其中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因2007年并未有电脑办案系统,当时均为纸质卷宗,尖山分局立新派出所在所内现有档案材料中,未找到涉及名为王智加或其他相关人的案件卷宗。
除了以上疑问,王艳敏妈妈也忧心外孙子的抚养问题。她说,事发之后外孙子就被男方父母带走,这些日子为女儿的案子奔波,她和丈夫心力交瘁,身体健康也欠佳,目前无力考虑那么多。
转自:澎湃新闻
来源: 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