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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7月14日,消费者王某在淘宝店铺“风雨无阻手机店”内购买了一部VIVOY67的32G手机,并在居住的九江市开发区诚盛御庭收到店铺快递的VIVO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怀疑手机为假冒手机便报警。经鉴定,该手机为假冒VIVO商标的产品。
原来被告人吕某、钱某为牟取利益,在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市场收购OPPO、VIVO品牌二手手机,通过更换带有假冒OPPO、VIVO标志的手机壳或零部件将手机翻新后予以销售。期间,被告人钱某负责协助被告人吕某试机等工作。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吕某联系胡某(另案处理)后,明知胡某在淘宝店铺“风雨无阻手机店”以新机形式出售翻新手机,仍多次将翻新好的OPPO、VIVO品牌手机卖给胡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1769元。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抓获被告人吕某、钱某,并当场扣押了OPPOA59翻新手机2部、VIVOY66翻新手机4部、VIVOY67翻新手机11部、OPPO和VIVO品牌多个型号手机后盖及包装盒(经鉴定,均为假冒VIVO、OPPO注册商标的商品)、多部OPPO和VIVO品牌旧手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钱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吕某、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办案机关从被告人吕某、钱某处扣缴的OPPOA59翻新手机2部、VIVOY66翻新手机4部、VIVOY67翻新手机11部、OPPO和VIVO品牌多个型号手机后盖及包装盒、多部OPPO和VIVO品牌旧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