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二级、三级消防用电负荷的要求
1、一级消防用电负荷的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要求,一级负荷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应满足下列条件: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破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满足下列条件可视为一级消防用电负荷: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置自备发电设备。
2、二级消防用电负荷的要求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以采用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要求。
3、三级消防用电负荷的要求
三级消防供电负荷是建筑供电的最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建筑要尽可能通过设置两台终端变压器来保证建筑的消防应当安全。
二、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应按一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场所: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