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应按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场所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应按三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场所
除上文第二和第三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五、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及供电时间要求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