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先消费,后付款”的模式,在年轻群体中快速发展。在这其中,蚂蚁花呗、京东金条等信用支付平台凭借着其“低门槛”和“先消费,后付款”的模式,成为了许多年轻人的“挚爱”。
然而,伴随着蚂蚁花呗、京东金条等信用支付平台快速发展,也滋生出了一系列犯罪问题。近日,浙江温州苍南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支付宝花呗支付平台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案件。
该案被告人将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窃取后,利用该账户通过花呗透支消费的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一、案情回顾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林某、李某在使用支付宝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某甲、某乙使用支付宝进行网购,且二人在购买商品时,均未通过实名认证,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
随后,二人商议后决定共同利用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通过该账户在花呗中进行透支消费。
二人约定以透支方式进行交易,由林某、李某负责交易过程中的联络和配合,按约定进行操作并将钱款转账至某甲、某乙的支付宝账户上。
后林某、李某使用该支付宝账户购买商品并通过花呗支付共计人民币30776元。随后,二人将该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还款。直至2019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仍有人民币29408.56元未归还被害人。
二、案件评析本案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及密码窃取后,利用支付宝花呗功能透支消费,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多以持卡人身份资料和支付密码作为犯罪工具,使之在合法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行为人采用伪造的银行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卡套现等方式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使用被害人账户进行消费透支。
当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信用卡诈骗、盗刷等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尤其是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