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利用支付宝花呗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采用“先消费,后付款”的消费模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支付宝账号、密码注册支付宝账号并通过支付宝花呗进行消费,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现了信用卡诈骗犯罪。
而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支付宝账户、密码注册支付宝账号后,被害人虽不知情但也受到了财产损失。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三、相关法条首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支付平台逐渐成为了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因此,司法机关应以正确的态度看待信用支付平台的发展,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确保金融市场有序发展。
其次,由于利用支付宝、京东金条等信用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因此,刑法分则对于此类犯罪都有专门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为人并没有使用信用支付平台进行消费活动,所以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并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定性。
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结合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四、典型案例据悉,随着支付宝、微信、京东等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兴起,各类网络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信用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以本案为例,被告人刘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花呗”可以用于网上购物消费后,便产生了利用支付宝账号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念头。
2021年1月10日,刘某在超市购买了一台华为手机后,他发现该手机的支付宝账号上有余额1502元。随后,刘某便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在淘宝上购买了手机配件,并用该手机绑定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
之后,刘某通过支付宝扫描商家二维码支付成功后拿到了手机和配件。之后,刘某将该手机与自己的身份证一同放入背包内,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密码登录京东金融 APP,并成功透支1502元。
在成功透支后,刘某还利用支付宝花呗向多家商家购买商品进行套现。最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五、律师说法支付宝的蚂蚁花呗功能,是基于“信任”,由支付宝系统自动判断是否同意授予的。如果蚂蚁花呗被授权了,那么支付宝将根据用户的信用情况为其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如果用户不同意授权,则无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