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3日,17家影视行业协会、54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再次联合发布保护影视版权《倡议书》。 (IC PHOTO/图)
在抖音或快手上搜索近期热播的教育题材电视剧《小舍得》,会出现短视频合集,一些非官方发布者每天发布几段截取自电视剧的短视频,类似的“追剧”账号在短视频平台上广泛存在。平台上还有一类影视解说短视频制作者,他们常常使用影视作品的原视频素材并配以自己的解说或评论,快手上关于《小舍得》的一条解说视频播放量高达439.1万。
关于短视频用户的上述行为因一份“联合声明”引发讨论。2021年4月9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15家协会,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咪咕视频等5家视频平台以及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等53家影视公司发布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提及如下三点:
其一,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将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其二,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时,应检视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
其三,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对侵权内容予以举报、删除、屏蔽,共同预防、抵制侵权行为。
2021年4月25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提及“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
2021年4月28日,国家电影局发声称,“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国家电影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安排部署,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
相关发声之后,关于短视频侵权的话题备受关注。短视频侵权问题伴随着近几年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而出现。QuestMobile数据显示,2020年12月,国内短视频用户规模同比增6%至8.72亿,月人均使用时长为同比增39.7%至42.6小时。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侵权短视频,其中热门电视剧、院线电影、综艺节目是被侵权的重灾区。
早在2017年,中国台湾自媒体从业者“谷阿莫”曾因取用电影片段制作电影解说短视频被包括迪士尼在内的五家公司起诉其行为违反著作权法。“谷阿莫”个性化的解说使其目前在B站上拥有248.8万粉丝。在“谷阿莫”4月29日发布的最新视频中,有网友留言表示,打击“XX分钟看电影”,以后是不是没办法辨别电影好坏了,自己以后尽量不看电影了。在拥有高粉丝数的短视频影视博主“老邪说电影”“刘哔电影”等的微博下均有网友提问:以后吐槽影视剧需要授权吗?
短视频拥有庞大的观看群体。QuestMobile数据显示,2020年12月,国内短视频用户规模高达8.72亿,月人均使用时长42.6小时。 (视觉中国/图)
怎样界定侵权
联合声明中提及的“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目前在短视频平台上非常常见,所谓“切条”是指将完整的影视作品长视频切割成一条条短视频,在线上进行分享、传播等,例如抖音、快手上的生产运营者发布《小舍得》短视频的行为,让网友们可以通过短视频看剧追剧。
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领域律师董雪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切条”属于直接使用他人影视作品,在司法认定上明确构成侵权行为,且已有判例。
目前对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争议较大的是类似“解说XX电影”的短视频,这类短视频可能对影视作品进行评论、解说,同时播放经过剪辑的影视作品视频素材。这类视频是否侵犯著作权要看其是否落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国内知识产权法研究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向南方周末记者指出,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最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合理使用”构成的可能性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无偿使用著作权作品,其是对著作权的限制,范围有相应法律规定。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开始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即是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该条下共有13款规定说明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关于短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杨明和董雪分别阐释了前两款。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杨明认为,短视频生产运营者是否能够满足该项规定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自己制作,自己在电脑上欣赏,没有上传至公共领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如果上传至互联网,这实际上已是市场行为而不再属于非商业属性(non-commercial),不可能构成个人使用。那么将短视频上传至某一平台,大家都可以看到,我个人认为是不能以前述规定来抗辩的。”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解说XX电影”等短视频引用多长时间的原影视作品内容属于适当引用呢?董雪表示,在法律上没有对时长或者百分比等标准的定论,需要由法官根据合理使用的评判标准进行综合考量判定。
“比如预告片里公开的素材被用到一部分,其余是生产者自己出镜解说或者原创的内容,为了说明某一个关键问题必须引用原作品中的一小段,极小比例引用,为了更直接生动地去说明这个问题,这可能属于适当引用,但不能整个视频都是原电影的画面,这肯定脱离了适当的范围。短视频生产者也不是完全不能用短视频的方式评论电影,但是不是不引用原视频就评论不了,不播放原视频,事儿就说不明白了?”董雪记得,她曾看过某电视台的电影评论节目,节目中把电影预告片里的一些镜头反复播放,同时添加自己的评论观点。预告片不讲述完整故事情节,目的是实现快速传播宣传,所以国内外影视作品版权方一般对引用预告片的容忍度较高。
董雪平时也会看一些短视频,她的直观感受是,“基本上使用比例都比较大,虽然是以评论的名义,但核心情节都介绍了,在司法上很难落入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需要专业的判断,现实中往往被当成侵权的借口。”董雪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杨明也表示,在中国,合理使用是一个个案判断的问题,“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的判定方法,虽然在宏观的价值取向上没有差异,但个案中常常也呈现出不同的结果。总体而言,还是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去具体判断。”
平台是否担责
短视频多来自生产运营者,但在“联合声明”中也提及短视频平台,那么平台是否需要为生产运营者相应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
“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平台一般会落入避风港原则,一般发现这种侵权视频,权利人通知平台,平台的义务是收到通知之后要及时删除。”董雪解释。
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原则”,即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时,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但目前适用的“避风港原则”正遭遇挑战。“比如某部影视作品正在热播,某视频号发出视频或者某个账号点进去都是影视作品视频剪辑,很难讲平台完全不知情。权利人希望平台事先审核,不要视而不见,但平台可能会回应内容太多,没法完全事先审查,各有各的立场。”董雪说,司法上判断平台是适用“避风港原则”,还是构成直接侵权,不仅会认定是否有“明知”的情形,对于“应当知道”的情形,也会认定为直接侵权,因此短视频平台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还应当个案认定。
杨明则认为过去学术界、实务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状态存在一定的误解,造成了“避风港原则”的异化。“平台不是没有任何义务、等着权利人来通知再行删除即可,这个理解在中国是不对的,因为权利人有证据足以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明知和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时,是可以直接起诉的。平台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说自己不知道都可以高枕无忧的。”关于平台主观状态的认定,杨明提及近年来学术界的一个主要观点是,平台应负有一定“注意义务”,或称为“过滤义务”,而不是纯粹的“避风港原则”。
“视频网站这类平台本身是供上传作品的平台,对于这类视频的制作或创作方式平台是应知的。某个平台上那么多视频使用音乐,怎么可能都是原创音乐?所以应该有‘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跟随商业模式的特点来匹配的。不同平台、不同商业模式的‘注意义务’有所差别,比如新闻类综合门户网站的‘注意义务’肯定低于视频网站。打个比方,去饭店吃饭,有的饭店提供免费停车,那饭店对车辆安全的保障义务与饭店收费停车时的保障义务肯定不一样。”杨明认为,短视频平台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即便从商业或者交易角度来看,平台的注意义务也是与其流量收益形成了对价的。
董雪提到,有种观点认为短视频可以按照算法做个性化推荐,“既然能够通过算法做到个性化推荐,技术上是不是也可以通过算法做前期规避呢?声明发出后,好像有一些专门做影视解说的博主发微博说新的视频已经不能通过审核,理论上技术似乎可以事先审核。”
董雪提到,虽然目前司法上仍主要对短视频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但现有商业和技术模式对传统原则提出了挑战,后面司法会不会应对挑战作出调整也需静观其变。“随着知识产权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与变化司法也可能出现新的变化。”
难以维权?
2020年11月17日,爱奇艺发布2020财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财报,其中显示,爱奇艺第三季度总营收为人民币72亿元,同比下降3%;净亏损为人民币12亿元,相比之下上年同期的净亏损为人民币37亿元,同比大幅收窄。
财报发布后,爱奇艺创始人、CEO龚宇在电话会议中回应短视频的影响:“在短视频平台上,现在有大量的影视长视频的截断,总体来讲负面影响极大。整个长视频的行业,因为短视频平台有大量的影视段落,损失极大。当然它正面宣传的作用也有,只是负面作用相对更大。”
在某长视频平台工作的业内人士刘宇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短视频的影响,“长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平台和创作者的态度是爱恨交织。短视频平台和以短带长作为一种宣传模式有其营销价值,一条爆款的短视频会给单个IP项目带来大量曝光和讨论,业界越来越多的电影、综艺等长视频IP都在进行短视频营销,但反之也可能会造成用户分流。长视频平台方会更冷静评估短视频的正负双向的冲击。”刘宇提到,长视频平台会出台自己的策略,通过对于单个IP会限定开放多少条、多少时长的内容进行短视频营销或对外授权。
南方周末记者联系了参与“联合声明”的优酷、柠萌影业等公司,试图了解短视频对影视行业造成的实质影响,但对方均拒绝回应。腾讯视频工作人员回应南方周末记者:“近两年做的主要是综艺节目委托我们的二创视频,用于官方网站发布和给大V传播,不太有版权问题。”
现实中短视频侵权事件较少走上法庭。维权难也是权利人的主要困境,因短视频传播快、数量大的特点需要快速维权,但事实上较为困难。董雪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了其中原因:
一是诉讼主体难以确定,“起诉需要提供对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案件才能被受理,但目前短视频平台不公示账号注册信息,很难知道账号主体是谁。当然也可以通过一并起诉平台,要求平台披露信息,但平台影响力较大,权利人起诉平台会比较谨慎。”
二是数量太大,取证困难。“著作权法上认定侵权比较严谨,权利人主张一个账号就某个影视作品发了100个短视频,需要把100个短视频都取证,在公证处一个个点开,一个个看。”
三是司法救济滞后。“诉讼程序有滞后性,剧都播完了,权利还没得到有效保护,从发现到取证到起诉可能几周几个月,再等判决可能一两年。情况非常紧急可采取行为保全的救济方式,但目前在全国行为保全的裁定较少。所以通过诉讼制止侵权对损失的挽回达不到很有效的效果,观看量可能已经损失了。”
刘宇也认可滞后性,“侵权是常态,一般会通过法务层面向短视频平台提出侵权诉求要求下架侵权类短视频。难点在于如何界定侵权,以及存在滞后性——创作者已经收割完流量和获得了营销收益,下架了也不会产生实际损失。”
“长短视频平台及创作者是有共同的利益诉求的,理想的关系是寻找到一种合规、互利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比如在版权成本上建立一种先授权后分成的模式。长视频平台提供授权,短视频平台和创作者不必先付一大笔版权成本,而是在获得收益后分成给长视频平台。另外,需要短视频创作者调整自己的定位,将自己从营销号调整为创作者,将重心放在创作新的精品短视频内容上,减少直接的拆条和低质量的剪辑。”刘宇认为,“联合声明”的本意不在于制造对立,而在于要求短视频在授权的基础上进行合法、合理的二次创作。
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副研究员林凌曾在2018年发表文章《必须保护谷阿莫们》,分析“XX分钟看电影”这类“速食电影”兴起的意义。他将其视作一种新的艺术创作行为和形式,重构了原有的文化权力格局。互联网短视频实现了最具个性化的传播,纯粹私人领域的视听,以及用户接受信息的高度自由。“因为毫无权力运作痕迹存在的幻觉,因为完全抛弃了知识学习的主动性,因为这种纯粹的娱乐和被动性,用户反而对‘速食电影’这种作品的创作接受度更高,而且这种接受往往是潜移默化的。”文中写道。
“内容的生产与再生产,平台的生产与再生产,以及读者的生产与再生产共同构成了新的文化权力空间的生产与再生产,从而可能改变旧有的权力格局。”林凌认为早期互联网属于中产阶级的特权已经被打破。“一个原来被排除在外的人群如今被迅速吸纳到了这个世界,他们一直都沉默地就在那里,没有喊麦,他们也在那里,只不过,前所未有的(或者曾有一次),他们的趣味和习惯在今天会被感知,被重视,被推上前台。”
杨明表示,尊重知识产权是创作自由的前提。“中国社会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所形成的影响,使得人们多以房子、车子、土地等有形财产为重,知识产权这样的无形财产至今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对于许多文娱、文创企业来说,知识产权就是其安身立命之本,很多人在呼吁短视频创作自由时却忽略了。我们知道,写论文引用他人观点都要注释出处。自由应当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或者对他人的权利予以限制。每个人站在自己立场上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不能无视法律的已经设定的规则。”
(应采访对象要求,刘宇为化名)
南方周末记者 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