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伤于傅者即幸留翻译

首页 > 体育 > 作者:YD1662023-10-31 20:46:02

如果董仲舒没有错,《南郡卒更簿》为什么最常见的是“三更”,也就是每年“践更”4个月、“居更”8个月的制度,而非“践更”3个月的“四更”?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注意“数量单位”,无论是董仲舒还是如淳,都没有用“更”的表述,而是用了“月”、“岁”,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

其伤于傅者即幸留翻译,(1)

事实上,“四更”在汉律之中,属于对“伤残人士”的优待,见《二年律令·徭律》:

睆老各半其爵(徭),□入独给邑中事。当(徭)戍而病盈卒岁及(繋),勿聶(摄)。

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县父母疲癃者,皆勿行。金痍、有□病,皆以为疲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

翻译一下,就是“睆老”这种年龄段的人,仅服其爵位规定一半的“徭”,并只需要从事本邑的劳役,不外出,若有重病超过一年或系狱者,不要派“戍”役。

赶上服传送粮食的“徭”时,如果父母年高至“睆老”或者父母残疾,本人可以免服该“徭”。

若有战伤或重病,均视同“侏儒”,可视同“睆老”,减半徭役。非战伤导致的伤残者,在官府服役“四更”,若不可服役,可以不服徭役。

“疲癃”(也作罢癃)非战伤者致残的优免政策即“四更”,而秦汉律法“疲癃”的概念广泛,既包括现代意义上的残疾,也包括身高不足法定标准的男、女,所以,“四更”相对正常编户民已经非常优惠,则普通健全人的待遇,只剩下“三更”(一年服役4次)、“二更”(一年服役6次)和“一更”(一年服役12次)三个选项。

在“卒更”之外,秦汉国家仍需为编户民保留行程时间和农业生产时间,至少理论上不伤农时,否则百姓生存都会出现问题。

那么,“一更”即每月服役毫无可能性,“二更”即服役1月,休息1月,农时也无法保障,仅仅春夏秋三季即需服役4次,同时,往返时间仅1个月,按照汉律规定,可徒行到达的距离仅为80里*15天=1200里,重车可到达的距离为50*15=750里,太近,至少里耶秦简所见的城父县到迁陵县的“更戍”,一出发就必然失期,所以,最苛重的底线也只能是“三更”

况且已知文献记载中,秦汉之际并无废除《徭律》、《戍律》的特别说明,只见汉文帝十三年废除了“戍卒令”,这个“令”或为吕后五年八月颁布的“令戍卒岁更”的诏令,也就是说,秦汉编制“卒更簿”和编排徭役的基本原则应该变化不大,汉武帝时代的《南郡卒更簿》中最重的“三更”,也应是秦汉两代通行的政策上限。

其伤于傅者即幸留翻译,(2)

更重要的是,在汉初《徭律》之中,明确提出了“徭戍”的概念,而非如当代人所理解的,“徭”为劳役,“戍”为兵役,“徭戍”并称,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徭律》中已有先例:

䌛(徭)律曰:发䌛(徭),自不更以下䌛(徭)戍,自一日以上尽券书及署于牒,将阳倍(背)事者亦署之,不从令及䌛(徭)不当,正券书券书之,赀乡啬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䌛(徭)多员少员,頽(隤)计后年。䌛(徭)戍数发,吏力足以均䌛(徭)日,尽岁弗均,乡啬夫、吏及令史、尉史主者赀各二甲,左䙴(迁)。

此段律文大意是,“发徭”,自爵位“不更”以下的“徭戍”,满一天则要记录于券书上,并记录在档案中,不好好干游荡的也要记录,不按照律令兴徭或不合适,要记录在券书上,罚乡啬夫和主官各一甲,县丞、县令、令史各一盾。兴徭多了人还是少了人,都要记录备来年计数增补,徭戍多次兴发,官吏一定要平均工作日,如果一年下来没有均平,乡啬夫、吏和令史、尉史的负责人都要罚二甲,并处以迁刑。

“发徭”包含“徭戍”,说明两者虽然目的不同,却都在“发徭”的概念下,要统一计数“分更”,“更数”的确认基础就是要“均徭日”,基层官吏在这个过程中要力求均平,这种均平自然只能是基于簿册中累计工作日的均平,而非基于人数或某个人服役时间的公正。

更关键的是,这一系列的规定都说明“秦制”下的“徭戍”制度基础计数单位是“日”,而根本不是“月”,“戍者月更”是一个数字集合结果,而非“单位”

通俗地说,“月更”是“戍者”的原则,而非“发徭”的原则,“秦制”体系下并没有发育出“汉制”下完整的“卒更”制度,还只是其“部分形态”。

之所以这么说,参见里耶秦简16-5a木牍正面记载: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榖、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也,不欲兴黔首。嘉、榖、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决太守府。嘉、榖、尉在所县上书。嘉、榖、尉令人日夜端行。

这是秦始皇二十七年洞庭郡发令运输兵器物资到內史、巴郡、南郡和苍梧郡,首先引述了“令”:运输传送物资,必须先发刑徒、官奴婢、债务奴服役,除非是特别紧迫,才可以对黔首兴徭。

不过,大原则是如此,输送甲兵,属于典型急务,必须先派出“乘城卒”和各类刑徒、官奴婢、债务奴,乃至于“践更县者”(《里耶秦简牍校释》主编陈伟指出,此处应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略备一说)。

因为属于农时,不想另外征发黔首,所以,洞庭郡守命令自己的下属“卒史”嘉、“假卒史”谷和“属”尉,各自检查自己所管辖的“县卒”、刑徒和“践更县者”的名簿,检校各县有没有不符合要求的“兴徭”行为,把名字报上太守府。

可见,秦令的原则上是先用“刑徒”,这也符合它国有奴隶制的基本特征,而“急务”传送甲兵的顺序,第一顺位的是乘城卒,即守城卒、县卒,这当然是与军事需要直接相关。紧跟着是官奴婢,各种集中系狱的男女刑徒,直至在里闾居住有授田的刑徒“司寇”,最后则为践更县者(或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

整个事件其实并不复杂,属于一次“合规检查”,但却指出,秦制”下的“传送委输”优先使用刑徒,涉及兵器调运和绝对急务才参用“乘城卒”、“践更县者”。

反观《二年律令·徭律》的规定: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由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使。

对比一下“秦制”,汉初的“兴徭”的制度明显忽略了“刑徒”,而只是指出了“吏及宦皇帝者”不参与“传送”,并规定“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不得徭使参加“委输”,翻译过来就是,大夫以上的“高爵”和“官吏”不需要参与“传送”出钱;“老人”、“小孩”、“女人”和“法律规定的免役者”不需要参与“委输”重役出力。

也就是说,“刑徒”不再被强调,而针对“传送委输”的“兴徭”的人群也远比“秦制”扩大得多,甚至于“高爵”、“低爵”、平民、刑徒,全部都在“兴徭”范围之内。

这一事实也表明,吕后二年时的“汉制”与“秦制”确实“一脉相承”,在法制逻辑上完全贯通,但在具体的治理规则上,已经世易时移,有非常大的变动,不能完全等同。

具体到“发徭”的问题,“秦制”对编户民的需求侧重于“戍”,“徭”是辅助,“戍”可以确定为“月更”,而“徭”则“计日”,未必能为“月更”,只是由于秦始皇时代的“戍守”、“工役”有巨大的人力需要,“计日”膨胀到了“计月”,所以,董仲舒才说“加月为更卒”,这个“加”字很说明问题。

而“汉制”对编户民的需求则属于“戍”、“徭”并重,原本承担劳役负担的刑徒群体萎缩,编户民就被严格地规划为“卒更簿”,“月更”就成为了基础计数单位,符合标准的编户民男丁都被划入了这个人力资源池。

其伤于傅者即幸留翻译,(3)

所以,《南郡卒更簿》中的“践更”4个月,与《汉书·食货志》中的“服役”3个月,以及如淳提及的“践更”3个月,并无矛盾。

《汉书·食货志》记录的“秦制”下的“三十倍于古”,包含了“屯戍”(或力役)、“更卒”两大块;如淳记录的“汉制”下的《律说》和《尉律》,也应该属于两个系统;而《南郡卒更簿》中的“三更”,却是在“簿册”上的分更,可以理解为基层管理者所统计的“总负担”,所以,这几个概念象限未必重合。

可能的例外情况,如《二年律令·徭律》中的规定:

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当(徭)。

“县弩”,概念争议不小,有说法为县中“发弩”(“吏职”,后文详述)组织“更卒”习射,也有说法为县中“发弩”集中习射,从文意来说,应为后者,翻译过来就是,县中的“发弩”在春秋两季要教习射弩,各旬五日,也就是全年军事训练总计30天,正好是“一更”。

《二年律令·徭律》对伤残者的优待为“作县官四更”,则当时普通编户民已经承担着“三更”的负担,也就是“践更”4个月、“居更”9个月。

而“发弩”作为“材官”的别称,至西汉“正卒”制度确立之后,即由少数“精锐”扩张至全民普征之“兵役”,其“免徭”待遇,实际上也应扩张至全民,

在“正卒”制确立后,普遍“免徭”一个月,则“三更”的实际“践更”为3个月、“居更”9个月,发展到如淳的记载,恰是“更”2个月、“戍”1个月,再到从《尉律》,就只剩下“徭戍”1个月,居更11个月。

(本文系刘三解新书《秦砖》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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