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玲玉遗容
联华通电
全国各报馆、国內及南洋各戏院、暨联华影片阅者,诸君均鉴:本公司演员阮玲玉女士,忽于三月八日在沪逝世,敝公司同人,一致哀悼,务请尊处各戏院如开演阮女士作品时,万勿利用女士不幸事件,作为广告宣传,至失敝公司历来纯正营业,尊重商德之旨。敝公司下期联华画报发行阮玲玉纪念专号,如有颁赐文字,请于三月十七日以前惠下。其最后作品《国风》亦经于前一日完成。女士在敝公司服务之忠诚,实足矜式,诸维亮鉴。联华影业公司敬启。
联华铸像
联华公司同人,为纪念女士起见,已决定在女士出殡之日,全体前往恭送,并定期举行追悼会。此外该公司决定筹集款项,为女士铸一铜像,供于公司中,籍为永久纪念。并决定该公司同人,对于无谓之挽幛花圈,概不致送,省下之款,即为铸像之用。又该公司最近由女士主演之国风一片,本已摄竣,近拟将內中二幕筹备重摄,但已无及矣。至该公司筹备摄取之有声片春到人间,亦本由女士主演,正欲进行开摄,而女士遽作古人矣。
遗书两通
(一)我现在一死,人们一定以为我是畏罪。其实我何罪可畏,因为我对于张达民,没有一样有对他不住的地方。别的姑且不论,就拿我和他临脱离同居的时候,还每月给他一百元。这不是空口说的话,是有凭据和收条的。可是他恩将仇报,以冤来报德,更加以外界不明,还以为我对他不住。唉,那有什么法子想呢,想之又想,惟有一死了之罢。唉,我一死何足惜,不过还是怕人言可畏,人言可畏罢了。阮玲玉绝笔。二十四年三月七日晚午夜。(二)我不死,不能明我冤。我现在死了,总可以如他心愿。你虽不*伯仁,伯仁由你而死。张达民,我看你怎样逃得过这个舆论,你现在总可以不能再诬害唐季珊,因为你已害死了我啊。
讼案开审
张达民控阮玲玉、唐季珊等,为伪造文书,侵占窃盗案,虽阮玲玉女士已服毒殒命,特二法院昨午后二时仍开庭审,理由系被吿不止阮一人,原吿既未撤回诉讼,当然继续进行。自诉人张达民,因隔晚得知阮之死耗,驰赴殡仪馆凭吊,因之感受刺激,感冒甚重,致临时不能到院候讯,由其代理律师代到。被吿唐季珊与阮母,偕所延辩护人江一平律师,于下午二时许到院报到,静坐于律师休息室中候审。唐年逾知命,面色苍老,上唇留有短髭,身穿西装革履,精神萎靡,因隔晚刺激过深所致。阮母年约五十左右,截发,穿玄色旗袍,夫足,着反口绒鞋,与唐默坐一旁,面露戚容。但阮虽已仰药自*,而注意此案而到院旁听者,仍甚拥挤,并不减逊,尤以女性为多。第二法庭旁听席上,座无隙地,司法警员特派警丁数名,在庭维持,秩序井然。至钟鸣三下,由章推事偕*官升座,审理此案。命庭丁呼传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等到案。唐站立被吿栏,先由自诉人代理律师起称,自诉人张达民,因受感冒刺激过甚,今日不能到案,请求准予改期云云。讯之唐季珊供,年四十一岁,广东中山人。住爱文义路沁园村九号,业茶商,以前未受过刑事处分。官谓阮玲玉今日见报载已经服毒自*身死了么。至此,由阮、唐所延辩护人江一平律师起立,对庭上声称,阮玲玉在生自此案发生后,报纸上刋登被控通奸,一身名誉,在社会上大受打击,心中抑郁,气愤而致服毒自*。其实对于通奸一点,并不确实。今有对于本案之证据数种及遗书遗言,可以呈庭作证参考。而自诉人今日忽称病不到,并无证据提出,请求改期,殊出意外。自诉人律师称,阮玲玉之自*,指谓因被控通奸而致自*,未免捕风捉影。江律师又称,阮玲玉与张达民于民国二十二年四月间,委伍澄宇律师证明订立脱离同居关系契约,由张亲笔签字。订约以后,张每月向阮支付洋一百元,至此款支付终了后,忽发生此不幸案件,今有脱离关系笔据可证。江并手持此据向庭上请求传伍律师到案询问,伍律师现在沪上,住居北四川路那边云云。官乃对被吿唐季珊谓,今日自诉人未到,听候定期再传。并谕知被吿律师下次开庭,可将各种证据备副本交案。自诉人代理律师又称,阮虽死亡,但遗有财产,案关侵占,请求可否下一处分。又被告唐季珊时离沪往香港经商,行踪不定,庭上认为有交保必要,请令妥保云云。庭谕现在无用提出,俟下次审讯再核,即宣吿退庭。
新闸路1312号黄葆戉旧居
不可移动文物编号:310106805192010063 黄葆戉旧居 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宁街道
地址:新闸路1312号
黄葆戉
黄葆戉(1880-1969),长乐县青山村人,中国现代书法家、篆刻家。
青年时期就读于全闽师范学堂,后入上海法政学堂。毕业后,醉心书法、碑帖、篆刻、绘画等艺术,云游名山大川。民国成立后,回到福州,历任福建省图书馆馆长、福建甲种商业学校教员、监学等职。1920年后,到上海定居,任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辑,负责审定、校对出版宋拓淳化阁帖、天籁阁旧存宋人画册等书。后任馆美术部主任达20多年;并参与“神州国光社”工作。黄葆戉精于鉴定,所出版的书画艺术价值甚高。还兼任《中华新报》副刊“文苑”主编、上海美术专科学校图画系主任及上海大学书画系教授等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受聘为上海文史馆首批馆员,曾任上海市文联第三届委员。
黄葆戉旧居现由其子女居住。
新闸路1321号小校经阁(八角楼)
优秀历史建筑编号:JA-J-010-IV;不可移动文物编号:310106935192010040 小校经阁旧址 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宁街道
原名称/原(曾)使用单位:刘氏住宅,小校经阁(八角楼);现名称/现使用单位:住宅
地址:新闸路1321号
保护级别: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层数:花园住宅:4层;小校经阁:2层;结构类型:砖混结构;建造年代:住宅:1920年代;小校经阁:1912年;保护类别: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