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对于货损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法条解读】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丧失及法律上不能恢复占有的各种情形。本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该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
运输行为是风险作业,而且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以体现公平的原则。法律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事由上。铁路法第18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海商法第51条也规定了承运人在12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原经济合同法第36条第1款第5项也规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3)货物的合理损耗;(4)托运方或者收货方本身的过错。合同法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的规定借鉴了专门法的规定和原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维持这一规定不变。
根据本条规定,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是:
(1)不可抗力。根据本法第180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承运人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主要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根据本章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托运人对货物包装有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的;
二是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其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
三是托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
四是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
五是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
承运人要求免除赔偿责任的,其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其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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