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通过法定程序和标准,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进行差额救助的制度。以下是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些讲解:
一、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制定。不同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但都需要保证当地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人员。
- 失业人员、在岗职工或其他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因家庭成员疾病、残疾、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 其他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申请与审核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医疗费用支出证明等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核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从作出核查结论的次月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分类施保
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分类施保政策。分类施保是指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构成、健康状况、年龄等因素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申请人给予不同的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例如:对于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家庭中有在校接受国民教育的独生子女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基本生活费补贴等。
五、资金来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足额拨付。此外,社会捐赠和互助也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六、发放方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予一次性、临时性的补助发放。发放方式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一般通过银行代发或者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
七、退出机制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应当采取特别救助的办法。对于已经达到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退出机制:
- 对于家庭实际收入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当家庭收入再次低于标准时,可以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对于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不参加劳动的人员,可以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当其开始参加劳动并获得收入时,可以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