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分子材料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新型高分子材料既具备传统交联硫化橡胶的高弹性等优异性能,同时又具备普通塑料加工方便等特点。不过,不少新型高分子产品光看名称,或者仅看是否有弹性,还真的很难分清到底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塑料还是合成橡胶。
“难道不是有弹性的就是合成橡胶、没弹性的就是塑料吗?”“没有这么简单!”
下面就带你从海关商品归类角度了解一下,合成橡胶和塑料应该如何区分。
关键要素
《税则》第四十章所称的“合成橡胶”适用于以下三种类型:
一、不饱和合成物质。即用硫磺硫化能使其不可逆地变为非热塑物质。这种物质能在温度18~29℃之间被拉长到其原长度的3倍而不致断裂,拉长到原长度的2倍时,在5分种内能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1.5倍。为进行上述试验,可以加入交联所需的硫化活化剂或促进剂,也可加入含有第四十章注释五(二)第2点及第3点所述的物质,但不能加入非交联所需的物质,如增量剂、增塑剂及填料。
二、聚硫橡胶(TM)。
三、与塑料接枝共聚或混合而改性的天然橡胶、解聚天然橡胶以及不饱和合成物质与饱和合成高聚物的混合物。但这些产品也必须符合第一条关于硫化、拉伸及回复的要求。
先“硫化”,后“拉伸”,还要“回复”?!听上去很复杂!
其实,这些听上去很复杂的实验步骤就是“关键一招”:硫化拉伸实验!硫化拉伸实验!硫化拉伸实验!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硫化拉伸实验可以判定产品能否与硫磺发生化学交联,形成三维网络结构,使之具备一定的弹性与拉伸强度,从而印证产品是否为不饱和合成物质。当然了,还有聚硫橡胶这位“免试选手”,可以直接视为合成橡胶。
综上,符合《税则》第四十章注释四的硫化拉伸实验要求是判定产品属于《税则》所称的“合成橡胶”的关键要素,而不符合实验要求的可以考虑归为《税则》第39章的塑料。举几个例子实战应用一下。
来源: 天然橡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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