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
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档案管理工作,现批准《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HJ8.4-2023 )
二、《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HJ8.6-2023)
以上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HJ/T 8.4-94)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
(HJ 8.4—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排放源管控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排放源管控档案工作,服务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管控工作和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排放源管控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污染源》(HJ/T 8.4—94)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4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污染源》(HJ/T 8.4—94)废止。
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
(HJ 8.6—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的科学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和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指南》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智慧治理,现批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指南》《固定污染源基本数据集 第1部分 基础信息》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指南》(HJ511-2024)
二、《固定污染源基本数据集 第1部分 基础信息》(HJ 1346.1-2024)
以上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HJ511-2009)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指南》
(HJ51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