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依据和说理依据,裁判说理指的是什么

首页 > 体育 > 作者:YD1662024-02-05 02:32:40

文丨罗 灿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王智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全国各族人民价值观上的“最大公约数”。裁判文书既是解决个案的载体,也是确立规则的方式。无论是解决个案还是确立规则,都会传递特定的社会价值观。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在裁判文书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案件范围、具体要求等。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裁判文书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路径究竟是什么?

笔者认为,由于受到成文法的约束,法官必须根据法律才能作出裁判,长期以来,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没有对裁判依据和说理依据进行有效区分,法官往往在说理时不愿、不敢提及裁判依据以外的其他素材。但是,依据法律裁判并不代表法官说理只能囿于法律规定;事实上,应该坚持有效区分裁判依据和说理依据,情理、政策、法律原则等虽然不是裁判依据,但是可以作为说理依据,从而实现从“引用与说理的一元化”到“引用与说理的二元化”。原则上说,只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素材都可以作为说理依据,但主要表现为情理、政策、法律原则。

路径之一

将情理作为说理依据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将情理作为说理依据的前提是,情理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0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把《孝经》写进判决书。该判决书具体表述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甚至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是一种普遍认同的传统道德规范。这种美德,在当前社会也应提倡,为人子女,不仅应赡养,更应善待父母,不因私利而妄言、而反目。结合本案,原告已经是八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原告,但其从原告处购买房产后,非但不给付原告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逃避债务,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与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

情理法交融是我国传统裁判文书的精华,“法律不外乎人情”,判决书说理“动之以情为先,晓之以理为中,行之以法为后”。在法理与情理发生冲突无法“情法两平”时,我国古代法官往往根据儒家经典裁判,道德可以突破法律。换言之,在封建社会,情理被作为最高的裁判依据,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是最高的裁判依据,情理并非法律渊源,道德裁判是应该被禁止的,但情理作为说理依据是被允许甚至鼓励的。

路径之二

将政策作为说理依据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使用政策或政策精神,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顾雏军再审案判决书为例进行展示。该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具体表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及其经营者必须强化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既是公司运作经营的基础,也是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证。注册资本不实,不仅妨害公司登记的管理秩序,而且会给市场营商环境带来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核心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吞、瓜分、挪用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建立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在合法合规中提高竞争力,公司、企业经营者要讲规矩,走正道,在诚信守法中创业发展。”这些裁判观点,立场坚定,导向鲜明,建规立矩,掷地有声,充分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坚强决心。

如果法律对某一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而其他政策性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且政策规定并不违背法律精神,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解释技术,将国家政策精神转化为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的应有之意,同时遵守“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原则。如果政策规定与法律精神相冲突,人民法院则不能将国家政策作为说理依据,避免出现“黑头文件不如红头文件”的情况,但也不宜直接否定政策的合法性,以免超越法院的职权范围。

路径之三

将法律原则作为说理依据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将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民法典》第十条也只是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是,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将法律原则作为说理依据并无不妥。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陈传钧故意*人再审案无罪判决书。该判决书具体表述为:“对于上诉人陈传钧是否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人民法院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决不能为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背离‘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疑罪从无’并非放纵犯罪,而是对司法公权力的合理制约和规范使用,是对任何有可能身陷囹圄的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有力保障。据此判决上诉人陈传钧无罪。”

人民法院既是政治机关也是审判机关,在依据法律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实现路径上,一般是将情理、政策、法律原则作为说理依据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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