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倩
全国政协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颖表示,民法典不仅对公民权利保障、市场交易准则产生深远影响,也将成为人民法院非常重要的民事裁判准绳。民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系统化能让法官更全面地把握和适用法律,立法中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回应,给案件裁判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不仅如此,一些新的立法规定从长远来看,通过对民事生活的调整,对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增幅的下降起到积极作用。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赵旭说,法律规则的适用依赖法律条文和法官这两个核心要素。法律不会自动适用到社会关系中,它依赖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适用法的活动,进而产生司法裁判。国家之所以要制定规模宏大、体系完备、结构严谨、规范细密的法典,就是要为审判者在司法裁判中提供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予以适用,从而间接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既可提高社会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还可用严格规则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丽表示,司法机关既往审理民事案件,由于民事单行法及司法解释繁多,容易造成法律理解偏差,而民法典体系分明,形成了完整的从一般法到特别法的总分结构体系,而且对于此前民事裁判中的冲突难点问题,如违反法律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权处分的认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建立了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有利于明确、统一裁判标准,增加案件裁判的可预期性,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简化律师代理案件的法律检索过程,指导律师建立更为合理的诉讼思路。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方面,红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高级法官南宝龙以“身份权”为例详加说明。《民法典(草案)》第112条确立了亲属之间的身份权,第1001条规定身份权的保护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则,这无疑是丰富民事权利体系的重要条款。南宝龙认为,之前,我国立法对身份关系的界定和规范相对薄弱,《民法通则》人身权一节仅仅规定了人格权,未涉及身份权;《婚姻法》对此也是立法不足、立法滞后。大量身份权纠纷,例如试管婴儿生殖细胞匹配错误、婚外情、欺诈性抚养、胚胎的使用和放弃等案件的审判常常困难重重、力不从心。在民法典的指引下,未来司法实践必将达到一个新高度:一是以身份权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依照保护人格权的规则,对侵害身份权的行为确认其侵权责任,更加公平高效地保护当事人各项合法民事权利;二是深化和细化身份权双重结构,合理协调身份权与人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精准评价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让人们生活得更自由、更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