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在从事诈骗犯罪,男子陈某单独或伙同朋友陆某,将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借给对方,以此来为他人掩饰犯罪所得。日前,石狮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被告人陈某、陆某二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一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我的好朋友在QQ上说他急需用钱,让我转4500元给他,还传来了一张二维码。”据被害人高某介绍,2019年8月30日,他在宿舍上网,突然好友林某发来求助信息,帮忙心切的他扫了微信二维码,并分三笔把钱转了过去。后高某与林某确认才知道好友的QQ被盗了,他们遭遇了骗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无独有偶,叶某也遇到了类似经历,对方冒充好友身份向其借钱,他通过扫微信二维码方式转了1500元。
2019年11月2日,男子陈某、陆某先后在广西落网。据陈某供述,他们不仅提供了自己的微信二维码,还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银行卡提现等方式帮他人转移赃款。经查,陈某单独转移犯罪所得钱款163554.22元,伙同陆某转移犯罪所得钱款134071.21元。二人利用上述方式转移的钱款包括石狮的被害人高某以及叶某、吕某等人的被骗款项23228元。陈某、陆某因本案的违法所得分别为7000元、3000元。
石狮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陆某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收款二维码、支付宝口令红包和银行卡一样,不能随便借给他人,如果被人用于违法犯罪,出借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吴雪萍 陈雅娜)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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