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札记】
作者:徐莹(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史学月刊》编辑部编审)
春秋战国时期,旧的社会秩序被打破,新的社会秩序尚未建立起来。新旧交替的时代变革,激发出一批关于刑德治国的经典理论。面对急剧动荡的社会现实,诸子中素以“形上”著称的道家,也提出自己的刑德治国学说:一种依托于天道的、超越了儒法对立的刑德并用思想。这种由天道推衍出的刑德并用思想,在黄老道家的代表性文献——黄老帛书中,有详细的阐发和论述。
“黄老帛书”指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老子》乙本卷前的四篇古佚书:《经法》《十六经》《称》《道原》,学界习称其为《黄帝四经》。《史记·论六家要旨》中“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的“道家”,多是就黄老道家而言。“黄老”之“黄”指黄帝;“老”指老子。这一派道家基于黄帝传说和老子思想,因应变法图强的时代要求,兼容百家之学,阐发了一种援法入道、道法结合的治国方略。故帛书开篇即云:“道生法。”(《经法·道法》)
沿着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思想脉络,帛书的“道生法”一方面将老子的最高本体之道落实在现实政治层面,无名无形、玄远莫测的道具象为人类社会的各种法令制度;另一方面,也将人类社会的法令制度上升到宇宙论的高度,拥有了道这一至高无上的终极依据。因此,作为法的具体内容,刑德在帛书中也具有天道和人事的双重内涵。
在《十六经》的《观》篇中,黄帝从天地万物的创生谈起,引申出治国理政应遵循的准则:“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这里的“春夏为德,秋冬为刑”,首先是指天道的作用和运动规律。春夏时节,天地间日渐一日的和煦温暖令万物萌生滋长,这种自然对万物的生养和增益,在帛书中称为“德”;秋冬时节,日渐一日的肃*寒冷令万物衰落并凋零,这种自然对万物的减损和*伐,被帛书称为“刑”。刑德在天道的层次上,指上天的生*损益。对此,帛书也间或直接称其为“天刑”和“天德”。其次,天道展现出来的自然规律为人类社会的现实政治提供了依据和典范,在人事的层次上,刑德指君主遵循四时生*这一自然法则所制定的人类社会的赏罚制度,刑为刑罚,德乃恩赏。这种天道之下用以教化民众的赏罚制度也是一种“先德后刑”之政,即君主治国以春夏施德、秋冬用刑为基本原则,“应青春以生长,顺素秋以*罚”(《庄子·天运》成玄英疏)。自然界在刑和德这两种力量的作用下和谐安定、秩序井然,万物也在刑德年复一年的增益和减损间生生不息、绵延不绝。黄老帛书认为,君主若能仿效自然之力行使其统治权,取法并再现天道刑德的生*损益,一则恤民行赏、一则决狱罚罪,就会五谷丰登、人丁兴旺、君臣和顺、国家富强,在烽火连天的兼并战争中决胜千里,重建崩坏的社会秩序。
与老子等原始道家对“无形”的专注不同,战国变法大潮中的黄老道家既推崇天道,也注重人事,致力于形名法度的建立,因此,其理论更具实操性。就四时刑德而言,以帛书《君正》《亡论》等篇结合《管子》中《立政》《幼官》《七臣七主》的相关记载,其春夏时节实施的惠政主要有:评定爵位、封赏官爵利禄、减省苛杂的政事、节制赋税的征收、疏浚河流、鼓励男女婚娶、不大兴土木、不挖掘山陵、不射*鸟兽等。概言之,就是因循自然界主生养的时节,趁着春夏兴发的盎然生机布德行赏,扶助万民生产。秋冬时节则编制什伍、组织民众进行军事训练,审核评定罪过,行论罪、判刑、处死等事,也即因循秋冬的收敛肃*行刑讲武,训诫臣民服从命令。此外,针对新建的国家,帛书还制定了一套比四时刑德为期更久的“七年之政”:“一年从其俗,二年用其德,三年而民有得,四年而发号令,[五年而以刑正,六年而]民畏敬,七年而可以征。”(《经法·君正》)君主在“七年之政”的前三年施德:顺从民俗、任用贤人、开放山泽、减免税收,以此增加民众收入、发展生产、增强国力、争取民心;后三年用刑:展开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发号施令、刑罪罚恶,使民众敬畏并臣服。经过六年“先德后刑”的养育和训诫,民众就会从令如流、争相为国出力。
由此不难看出,黄老道家的刑德之治与儒法两家的或重德,或重刑不同,其间虽然本着“曲成”万物(《经法·六分》)的灵活和弹性,根据某些事物自身的特性在文德上有所倾斜,如特指农业生产的“三时成功,一时刑*”(《经法·论约》)等,但整体而言,它是一种刑德并重的学说。与此同时,帛书中兼行并重的刑和德也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养,《十六经·姓争》曰:“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
帛书的“刑德相养”显然是植根于老子的矛盾对立统一论,即矛盾对立的双方相互依存,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虽然“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管子·四时》),但天道更深层次的运行规律其实是“赢阴布德……宿阳修刑”(《十六经·观》):当严冬的肃*之气盈盛之时,德的力量已经悄然萌动并慢慢滋长;当德的力量渐次积累到春深似海,天地之间便广布长养的恩泽,使万物茁壮生长。这是由刑向德的转换。反之,炎夏积久的长养之气引发了刑的萌生,刑的力量也在潜移默化中逐步累积、壮大,直至最终代替春夏之德,形成秋冬的满目肃*。帛书的天道刑德相反相成,在相互转化的过程中彼此依存和滋养,君主顺应天地之道、四时之理,以“先德后刑”之术治理国家,也要有规律地交替使用刑罚和恩赏两种统治手段,并善于观察形势的微妙变化,把握时机,在赏罚之间恰当、适时地进行政令转换,使国力在积累、转化、再积累、再转化的循环中不断增强并长盛不衰。
《十六经·果童》说:“两若有名,相与则成。”矛盾双方在两两相对中确立自身的存在而各有其名、有序运作,它们相互依养并相辅相成。黄老帛书通过对刑德辩证关系的深刻认识,反复强调刑诛与文教应该相互配合、兼行并用,不能一味地重德或重刑,一味偏重或发展某一个方面,将导致物极必反。值得注意的是,老子的“反者道之动”揭示了事物循环往复、相反相成的运动规律,但在列国争雄的异常残酷的生存环境中,帛书对其“弱者道之用”的思想,则时有扬弃。与老子的守柔守弱、淡泊不争不同,《十六经·观》以天道刑德论证君主的刑赏制度之后,在结语中说:“当天时,与之皆断;当断不断,反受其乱。”“断”的意思是“决断”,“当天时,与之皆断”显示出一种“当机立断”的果敢与积极,以更为进取的姿态,投入“王天下”的争夺当中。在《十六经·五正》篇,作者也说:“夫作争者凶,不争者亦无成功。”天道之下,人类“争”的主观能动性在于充分认识和利用自然规律,积极主动地推动事物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作为战国时期的显学,儒、道、法三家在风起云涌的时代大潮中,都致力于以刑德之治救世补弊。儒家崇尚仁政德治,主张重德轻刑,期待君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在法家看来,儒家的“为政以德”并不可行,法家主张严刑峻法、以力服人的霸政,认为只有“先刑而后赏”“以刑止刑”,才是治理乱世的良方。与他们不同,道家则通过对自然规律的体察和认识,因顺人性的自然天成,与天道同步而行涵养国力民生,构建了一种宽缓且富有弹性的、天道主义的王道理论:“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作为儒法之外的另一种治国之道,以黄老为代表的道家刑德思想,也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和政治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
《光明日报》(2024年04月22日 14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